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洪磊:基金公司组织形式应适当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3日 02:17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张欢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2日表示,《基金法》的修改和调整,重点是对基金组织形式要做更丰富的调整。基金行业经过12年发展以及《基金法》6年多的实践,在当时环境下认识不到的东西在实践中有了进一步提升,对于基金公司组织形式应该做适当调整。

  洪磊表示,基金投资风格约束是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没有投资风格约束,投资风格飘逸,就很难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洪磊说,投资比例限制非常重要,也是对投资大众的引导过程,如果没有这些比例限制的话,把不同的基金进行比较,就如同把苹果和梨做比较,是没有可比性的,有了这样的风格区别,在不同的风格中间才能够比较出好和不好。

  洪磊表示,在资产管理行业中,证券投资基金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以及理财产品投资顾问和投资人的链条构成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完整的价值链。

  “在这个价值链中间,除了共同基金是公募的以外,其他的都应该是以私募的方式出现的。”洪磊说,“公募的很大特点就是风险和收益都是投资人承担。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是收取固定的佣金,它必须要用资金的合同来约束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只有满足基金合同的要求,才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护好投资人的利益,否则是侵犯了投资人的利益。在这中间可能有一系列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其中包括了对基金投资人,投资风格的约束。”

  

转发此文至微博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相关专题: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