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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基金评价业务意义深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4日 11:0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天相投顾 闻群

  基金评价机构是中国基金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在基金的评价选择、基金产品的创新、基金市场规范化发展建议、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观点和评价结果对于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因此,在基金市场创新和监管并重的2009年,证监会正式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基金评价业务和基金评价机构进行了规范。

  在约束方向上,《暂行办法》较好地采取了抓大放小的策略:只对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和其他一些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群体发布的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三个方面的基金评价业务进行了约束,即只对影响最为广泛的评价方式和评价结果发布方式进行了规范,如果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客户是特定的或者是能界定的)发布基金评价结果就不属于约束的范畴;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之外的其他基金评价业务目前也不属于约束的范畴。

  在基金评价机构管理上,《暂行办法》对公开评价业务的规定严格而周密:首先从大方向上要求评价机构应该遵循长期性、公正性、全面性、客观性、一致性、公开性六大原则;其次要求评价机构必须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再次,要求评价机构应当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程序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此规定把基金评价机构的公开行为统一纳入了协会的自律管理范畴,能够较好地遏制一些五花八门、良莠不齐的评价结果混淆大众投资者视听。

  在基金评价业务规范上,《暂行办法》对公开评价业务的规定细致而全面:首先,要求评价机构具有进行公开基金评价的各项软硬件条件,具体包括评价的方法和程序、评价人员的资质和管理、数据的采集和数据分析系统的建设、评价结果的校正复核程序、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的文档制度等;其次,对于基金、基金管理人评价应该考虑的视角的全面性和完备性进行了要求;再次,对各机构的基金分类方法也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在大类的分类上必须和中国基金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由于各机构基金大类分法的不一致影响大众对于评价结果的分辨和使用。此外,对于公开基金评价做出了九条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不能对不同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同一种类基金太少的时候不能进行评级和指标排名、评级和评价的时间间隔不能太短等等。

  《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此相配套,2010年1月11日,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对于进行公开基金评价业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和业务备案、评价业务规范、机构信息披露和评价结果引用等方面进行了操作层面的细致规定。两个配套法规的颁布使得进行公开基金评价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经过多轮答辩、沟通和专家工作组(由中国证监会、协会、业内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的多方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的综合考核,第一批具有公开基金评价业务资格的机构于2010年5月17日出炉。

  自1998年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以来,中国基金业已经走过了12个年头。在此过程中,以《基金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基金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基金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以及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不断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而此次《暂行办法》、《自律规则》的正式出台实施和第一批具有公开基金评价业务资格机构的产生,对于公开基金评价业务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对于基金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具有深远意义。对于获得公开评价、评奖业务资格的机构来说,在评价方法的完善、数据库的建设、人员的管理、各项评价相关制度的建设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工作也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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