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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私募阳光化宜疏不宜堵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9日 06:1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记者手记

  □本报记者 徐畅

  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监管缺位,制约了其作为重要市场力量的进一步发展。业内人士认为,解决私募阳光化的关键是疏而不是堵。

  海外成熟市场的实践表明,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机构,其灵活的运营机制、对客户个性化的服务机制、参与人员的实践经验以及灵活运用多种投资工具的能力,均和公募基金有较大区别。作为市场的不同部分,公募和私募互为补充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二者的平等发展有利于构建我国资本市场良性竞争环境,有利于谨慎地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提高金融服务的深度与广度。特别是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推出以后,私募基金将成为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最活跃的机构参与者之一。

  目前,数以千万计的私募基金活跃在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其中以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据有关专家推断,活跃在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大约有5000亿元,其中非结构化阳光私募产品规模约为400亿元。私募阳光化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在私募排排网近期的一项调查中,近85%的私募机构均将法律地位不明确看成了制约行业发展的最不利因素,绝大部分私募认为应该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监管范围。

  2009年下半年,人大财经委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对《基金法》的修订展开调研。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今年两会期间再次表示,对私募基金施行备案制是可行的。

  从对冲基金在国际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私募基金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乐观。参照发达市场的经验,监管机构应以疏导为主,将私募行业逐步规范化,完善其市场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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