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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应纳入法律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4日 00:03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涛

  “公募基金难以满足部分投资者提高财产性收入需求,这就是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必要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私募基金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监管力量明显缺乏。人大财经委吴晓灵副主任委员对于《基金法》修改观点非常明确,就是主张私募基金要纳入法律规范当中。”原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日前在出席第一届中国私募尖峰论坛暨和讯网私募基金频道上线发布会时作出如上表示。

  王连洲同时强调,如果说私募基金存在和发展的意义过去没有被市场或者是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并为其提供必要、合法的生存环境,那么可以预期今后这种情况会有大的改观。“因为私募基金的发展起码有这样几个好处和作用:有利于优化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结构,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我国理财产品建立完善理财服务体系,满足投资者多样化、多层次的投资需求;有利于构建我国资本市场良性竞争环境,有私募基金在这里比照,公募基金也有压力,也要学习;有利于谨慎地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提高金融服务的深度与广度,特别是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推出以后,私募基金将成为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最活跃的机构参与者之一,成为促进中国金融资本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他说。

  在王连洲看来,私募基金进一步发展面临的一些问题,主要是缺少应有而必要的法律,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和允诺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从而影响到资产委托者对资产管理者充分信赖。很长时间以来,业内人士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到法律监管范围,“给予私募基金明确法律定位呼吁,应该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使私募基金获得同样公平的支持和对待,促进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协调的发展,不要歧视,不要偏见。”

  王连洲认为,为了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监管层也应该考虑到其出身背景,公平对待所有的资产管理公司。“要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监管规则,对私募业务进行监管分类。更为重要的是,私募基金需要纳入基金法的规范,私募基金注资人资格、数量以及销售渠道和方式,都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利于外部依法监管。”(1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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