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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趋势:私募基金监管架构的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1日 11:44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华尔街的对冲基金往往是世界最顶尖股票投资人的代表。一直以来,他们身揣着巨额美金,身后跟随着无数粉丝票友,年复一年的冲击着国际市场。从根本上来说,近些年来对冲基金能有如此傲人的发展,与其基本不受监管的特性有着直接的联系。

  对于绝大多数美国对对冲基金来说,基金的管理人可以依据美国投资顾问法豁免登记。凭借其豁免权,对冲基金能自由的在多个市场上反复交易,交易额度,交易方法以及披露标准等无需受到投资公司法的诸多限制,仅需保证在交易证券的过程中满足SEC(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期货的过程中满足CETC(美国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操作标准即可。

  在经历了麦道夫诈骗案以及2008年的次贷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开始重新认识监管对于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希望通过立法来对对冲基金进行适当的监管,完善市场机制。历史证明,为了避免某些相对影响过大的事件的发生,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向市场让步是有必要的。2009年10月,美国批准了“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草案的修订版,包括要求私募基金向SEC注册,扩大投资顾问的披露信息,扩大SEC对“投资顾问法”的解释权等。该草案可能会在今年年底付诸实际。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所谓的改变只是要求对冲基金做适当的披露信息,毕竟在此之前的对冲基金几乎是个完整的黑盒子,立法并无其他政策性的改变,也没有对私募行业的限制之意。即便是承受了巨大损失,美国监管机构依然只是要求对冲基金行业更透明一些,更规范一些,使得整个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监管性。因此如何能在尽量保证资本市场平稳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行业市场化,这一方面的经验,对于私募行业刚刚起步的我们,是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的。  

  从我国来看,首先市面上的私募基金大多是以信托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平台下发行,产品受到“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范,虽然具体监管及某些操作法规并未有细则出台,但基本也做到了有法可依,有例可循。而对于国外更加普遍的,在行业相对更有优势的有限合伙制,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尤其在税收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因此目前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还是凤毛麟角,总的来说私募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同时,某些阶段性的政策也存在对整体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比如去年银监会规定私募基金需清盘后才能提取业绩提成,这有可能会逐步将私募基金的续存期限制在一个较短的时间里,使得投资难以做长期布局。同时,去年为防止信托基金过度打新股而停开的信托账户,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暂时抑制了私募基金行业的短期发展。

  从对冲基金在国际市场的发展来看,我们可以肯定私募基金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是比较乐观的,未来的空间也很广大。而对于这样一个行业的发展,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监管机构可以以疏导为主,将整个行业逐步规范化,完善市场化机制。如何能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个行业,让系统中的每个部分都能做到各司其职,健康发展,是我们需要继续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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