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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密首只合伙制私募:募集超2亿 0.7元止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8日 05:22  理财周报

  去年12月起,合伙制企业可在证券市场开户,为合伙制阳光私募铺平了道路,但纳税问题仍未明确

  理财周报记者 滕晓萌/文

  一下午,来自银行、券商以及其他机构的拜访者,络绎不绝地穿梭在张伟位于北京市西三环的办公室里。

  张伟是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秘,该公司近期突然关注度大增,源自其今年初发行的银河普润私募基金。这也是中国第一只投资于二级市场的合伙制私募基金。

  “我们一直希望低调一点。”3月3日,张伟接受理财周报记者专访时说。尽管银河普润的发行引起了整个私募行业的震动,但是到目前为止,理财周报是唯一一家获得与银河资产面对面机会的媒体。

  张伟说,也有很多其他的私募公司直接给他打电话。私募界关心的首要问题就是:这只合伙制基金是如何管理和运行的。在信托产品发行被叫停半年后,合伙制能否成为私募基金新的突破口?

  产品设计参照私募行规

  银河普润作为一款结构化产品,从设计上看,和大部分阳光私募差别不大。该基金合同明确规定,融资比例为1∶1,股票投资总数不超过20只,基金存续期1年,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0.7元时就清仓。

  此前阻碍中国合伙制基金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合伙制企业无法投资二级市场。2009年12月,修改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该《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合伙企业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开户。

  但是张伟表示,公司对于银河普润的筹备,远早于《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的时期。针对这只产品的研发、合同设计,就用去了半年左右的时间。

  “我们一开始是觉得信托公司收取的费用太高了,我们与其把钱给他们,还不如用来做产品的研发。”张伟说。

  据了解,在目前阳光私募的运行中,信托公司收取的费用一般高达1%或更高,而银行收取0.2%左右的托管费。不少私募均认为,信托公司在渠道上也并无明显优势,为阳光私募贡献的只是一张信托牌照,费用如此高昂并不合理。

  另一个背景是,2009年7月,证监会通知暂停信托公司开设股东账户,阳光私募除了向信托公司高价购买“老账户”外,失去了其他渠道,新产品的推出明显减速。

  “我们的运气不错,正好去年12月的时候,合伙企业开户的限制放开了,产品才有了机会。”张伟说。

  认购远超预期,

  税务问题现属模糊地带

  银河普润按照合伙企业的设计是,管理方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另外还有49位有限合伙人,也就是投资者。按照融资规定,有限合伙人出资多少,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出具同样多的资金。

  按合同,该只产品最低认购单位为30万元,基金规模1000万份以上。

  “发行效果非常好,参与人很踊跃。”张伟说。在阳光私募产品开户暂停半年之后,私募领域存在很大的需求。尽管张伟拒绝透露具体的认购情况,但是他承认,所有投资者最终出资都远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底限。

  渠道是私募基金摆脱信托公司最担心的一点,张伟表示,银河普润只是创新模式,发行渠道仍然是一对一的推介。包括银行,券商等渠道都在合作。

  理财周报从其他渠道获悉,该只拥有总共50名合伙人的产品,规模已远远超过1000万的底线,实际规模已过2亿。

  此前困扰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合伙制基金如何纳税,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一位资深税务人士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应该申报个人所得税,而转让股票的收入应该属于财产所得,但是为了鼓励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到现在为止,国家对于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关于合伙制企业投资二级市场如何征税的问题,税务部门并无明确说明。“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可能有不同,甚至可能出现case by case的情况”,上述人士认为。

  该人士继续分析,由于目前投资者投资信托类私募产品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如果合伙制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需要纳税,那这种模式就肯定做不大。

  托管方负责基金监管,

  更多新产品推出要谨慎

  与公募基金、阳光私募不同的是,合伙制私募基金目前并无相应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办法。如果基金管理者挪用资金,或者做出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投资者并无公开渠道获知。

  “我们的托管方,比如托管银行、托管券商,将负责对基金资金和运作的监督。”张伟表示。银河普润除了在阳光私募基金模式创新外,募集渠道、运作、托管形式仍与大部分阳光私募相近。

  而按照合同说明,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托管银行、托管券商核对信息后,将按季度向有限合伙人用信件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报基金运作情况,不另作公开披露。

  基金持有人希望退出时,则按照合伙企业法办理退出手续。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伙人应该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然后按照退出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从海外的对冲基金发展来看,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是主流,但是我们也想提示其他私募基金。这种创新产品的一开始的发行是在于全体合伙人的充分沟通与信任,一定要非常谨慎。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什么产品都可以做,但是如果大家一哄而上,可能对这个行业也并没有好处。”张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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