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杜志鑫
本报讯 在日前举行的国金证券第二届私募基金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的发言显示,私募边界模糊的问题已引起立法机构的高度关注。
她特别提到私募与非法募集的界限、私募募集方式打擦边球的问题。同时建议,如果私募管理的资金量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对二级市场就可能有比较大的影响,监管当局应该对此进行备案。
私下募集还是非法集资
在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上,吴晓灵表示,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间,但还需要监管部门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在现阶段,很多机构会有一种担心,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说成是非法的。在募集资金方面,有些人刚开始的时候是作为投资来参与到基金当中的,但是一旦投资失败,很可能有些人不愿意承担风险,最后就有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有一些资金募集的时候有不当的宣传,明中暗中承诺了一定回报,当达不到回报引起纠纷时,很容易被归为非法集资,因而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通过法律给予明确的界定。”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也表示,私募基金需要监管、需要基金法对它进行规范。虽然私募基金募集对象是特殊人群,但是其投资运作效果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因而有监管的必要性,应通过监管保护私募基金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数量以及销售渠道和方式等也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外部依法监管和避免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
私下沟通还是公开招募
对于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方式,吴晓灵表示,资金募集的方式分为公开和非公开,所谓公开,现在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当中已经明确了公开的形式,包括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而私募基金的募集必须是非公开的,只有采取这种形式才能让投资人更好地了解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也让管理人能更好地了解投资人。最好是面对面地来相互加深了解,这样才能够做到风险可控。如果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公开的界定,现阶段部分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方式仍然是在打擦边球。
同时,吴晓灵表示,私募基金还应该明确信息披露,这涉及两方面:一是对投资人,因为是私募就要在私募范围内让投资人了解必要的信息;二是对监管当局,如果资金量比较大,有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当局也需要有知情权,这个知情权的范围法律也应该给予规定。
王连洲表示,虽然私募基金募集对象是特殊人群,但是其投资运作效果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因而有监管的必要性,应通过监管保护私募基金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数量以及销售渠道和方式等也需要明确规定,以利于外部依法监管和避免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