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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超限 华夏基金受罚

  中信证券未按规定转让华夏股权,华夏境内公募产品发行被暂停

  ⊙记者 王文清

  中信证券在全资控股的华夏基金公司股权问题上一拖再拖,终于接到证监会一纸处罚。

  1月15日晚间,中信证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暂停华夏基金境内公募新产品的发行申请;如果股权在2010 年4 月1 日前仍不能得到规范,证监会基金部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华夏基金也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督促规范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函》。

  这次证监会暂停华夏基金部分新产品申请,源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能超过全部出资的49%”。

  中信证券通过一系列连环收购,在2007年9月份实现了对华夏基金的100%控股,对当时的华夏基金和中信基金的控股比例均达到100%,这一比例已经显然违反了监管部门要求。为此,2009年1月,中信证券曾经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证监会批复华夏基金吸收合并中信基金后6个月内,会完成相关股权转让。

  2009年6月29日,证监会正式批复华夏基金吸收合并中信基金,同时明确要求中信证券履行承诺,也就是6个月内务必转让股权,使股权结构合规。

  根据相关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东出资比例不受限制,但外资股东持股比例至少要达到25%。所以市场普遍认为,中信可能引入外资股东。这样中信证券就可以只出售25%的股权,而不用出售51%股权。

  华夏基金对中信证券业绩影响已达到举足轻重的地步,中信证券2009年半年报显示,华夏基金基金管理费收入12.49亿元,基金销售收入6775.83万元,占中信证券营业收入的14.7%。一旦按照监管规定出售华夏基金大量股权,可能得到一次性收益,但是对中信证券长期发展影响甚大,这也是投资者普遍担心的问题。

  结果,6个月大限已过,华夏基金股权丝毫没变,中信证券未能履行自己的承诺,华夏基金也就成了这一股权结构问题的牺牲品。

  业内普遍认为,短期内华夏基金的行业老大地位难以撼动,但暂停境内公募基金产品申请仍会使华夏基金失去一些参与行业创新和竞争的机会,无疑对华夏基金显失公允。

  华夏基金表示,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工作,但中信证券在公告中未提及解决华夏基金股权问题的最新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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