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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九成基金争议解决靠仲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8日 07:38  北京日报

  律师发函建议基金公司修改条款

  本报讯 (记者 窦红梅) 昨天下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代表多位律师向中国证监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发出《建议书》。建议中国证监会修改基金合同格式文本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并督促基金公司修改基金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

  “本所律师在实践中,深感基金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阻碍了基金持有人有效地行使救济权。”张远忠律师告诉记者,全部565只基金中有497只基金合同都设定为仲裁,占全部基金数量的87.96%;只有68只基金合同设定了诉讼,占全部基金合同的12.04%,没有给投资人主动选择权。此外,设定仲裁作为争议处理方式至少存在4大弊端。

  张远忠表示,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且仲裁规则一般都要求当事人保密,因此,在裁决作出以前,仲裁中存在的问题外界一般很难知道,外界监督力量的欠缺显然对处于明显弱势的基民非常不利。第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如诉讼的方式给予弱势一方救济的机会充分。第三,仲裁的监督机构不如诉讼的监督机构充分。此外,仲裁的成本高于诉讼成本,不利于弱势一方维权。以争议金额6.5万元的一起案件为例,如果仲裁,费用为4792元,而诉讼费用仅为1431元。RJ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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