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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资质涉假的四大疑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0日 19:06  投资者报

  12月12日,《投资者报》发表《28基金经理资质涉嫌虚假》及《基金经理资质涉假全面调查》等文,引起广泛关注,有关部门为此发表相关说明。

  我们认为,《投资者报》有关研究员和记者,对此事的研判和调查,态度是负责的,调查是深入和全面的,结论是符合事实的,目的是促进中国基金业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基金公司在接受采访中,进行了自查并向有关部门询问情况,但大部分没有给出具说服力的解释。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说明中,存在诸多疑点值得商榷。

  一,没有基金执业资格是否可从事基金经理工作?

  在有关部门发布的说明中,有这样的表述:唐咸德、余荣权、路荣强、翁锡赟等4人已分别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正在办理执业资格注册手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过上述两项科目考试的,可以注册为基金经理。

  难道通过了有关考试,正在办理执业资格注册手续,就容许对公众以基金经理的名义做宣传,就可以管理庞大的公众资金吗?

  假设有人通过了交规、钻杆、路考,但还没拿到驾驶执照,有关部门却这样说:他通过了考试,正在办理驾照,可以注册为司机,因此,他就可以上路开车了。这样合规吗?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有关条例明确规定:基金公司不得聘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

  实际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也明确规定:未完成在协会注册的人员,基金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基金经理。

  该《规则》第七条规定:基金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应当在做出拟聘任基金经理决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送注册申请材料。证券业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注册为基金经理。

  同时,该《规则》第十条规定:基金公司应在对外公告聘任基金经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

  经查,唐咸德、余荣权、翁锡赟等人在没有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情况下,已分别从事14个月、19个月、15个月基金经理工作,为什么这么久他们“可以注册”却没有注册,有关部门为什么容许他们这么久在未注册情况下从事基金经理工作,是否存在失察之责?

  二,外籍基金经理是否应取得内地基金执业资格?

  在有关部门的说明中,还有这样的表述:谢礼文、袁宏隆等3人分别取得香港第4类、9类持牌人资格和台湾投资分析资格,三人均具有5年以上基金(投资)管理经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考核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首先,在这一解释的事实陈述中,只明示谢礼文、袁宏隆等3人取得了境外相关资格以及有5年相关管理经历,但并没有明示他们通过了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考核。

  其次,即使按照这一解释的全部含义,他们取得的也是从业资格,而非执业资格。在上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指导意见中,并未对外籍人员有特免条例。

  实际上,在《投资者报》推出的《基金经理资质涉假》有关报道中,已经特别向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求证,获得的解释是:“在中国内地从事基金经理工作,必须取得中国内地的执业资格。”

  三,为何对匆忙进行注册只字未提?

  在有关部门说明中提到:张伟和沈雪峰等4人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我会执业资格注册系统上注册,可以从我会网站进行查询。

  经查,张伟和沈雪峰等注册日期是2009年12月9日,也就是在《投资者报》多次联系采访情况下,在相关报道截稿之后匆忙完成的。而张伟是在2008年2月13日开始担任华安策略优选基金经理,沈雪峰是在2008年10月11日开始担任华安宝利基金经理,在如此长时间内并未注册。有关部门只强调他们已经注册,却对其长期违规、紧急注册的事实只字未提。

  另外,有关部门的说明中多次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为依据,对基金经理的从业资格等问题进行解释。经查,该办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以看出,该办法涵盖的对象并不包括基金经理。

  凡此种种,实在令人费解。如果有基金投资人据此状告基金经理执业的合法性,那将是怎样的社会影响?有关部门在媒体披露有关事实后,理应去维护自身制定的法规的严肃性,去追究违规者长期逍遥于法规约束之外的缘由。如此,才能切实取信于广大公众投资人,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四,谁来加强对中国基金业和有关人员的监管?

  我们欣慰地看到,中国基金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之中。但是,我们也遗憾地看到,无论是多年前“基金黑幕”问题,还是最近的“老鼠仓”等问题的逐一暴露,表明中国基金业不仅需要有法可依,更需要执法必严。很显然,中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各方面勤勉努力和恪尽职守地做好相关工作。

  部分基金经理资质涉假,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有关部门应该立刻停止尚未办理执业资格注册手续的基金经理履行职责的权力,尽快按照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加紧完善有关基金经理的资质审核工作,对有人长期在没有执业注册资格情况下从事基金经理工作的原因做出翔实调查,并将公正的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在对基金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深入调查基础上,《投资者报》推出的《基金经理资质涉嫌虚假》一组报道,其目的是做好舆论监督工作,以使有关各方能够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堵住有关漏洞,更好地推进中国基金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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