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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针对近日媒体关于“阳光私募鑫鹏1期巨亏六成 投资者状告华润信托”报道,华润信托于12月18日向新浪财经发来“关于‘深国投·鑫鹏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新闻报道的情况说明”,以下为原文。
关于“深国投·鑫鹏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新闻报道的情况说明
近日,个别媒体就我司与部分客户就“深国投·鑫鹏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诉讼进行了报道,部分网络媒体进行了转载。
我司认为,上述报道并未反映事件真实情况。本着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负责的原则,我司就此事项真实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我司在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直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受托人义务,不存在欺诈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同我司发行的大多数信托计划一样,鑫鹏1期产品也属于开放式信托计划,属于不保证本金及收益的较高风险投资产品,我司已在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文件中多处反复向投资者揭示了该等投资的风险,投资者也都亲笔签署了认购风险申明书等文件,表示理解并愿意承担该风险。
2007年底,全球爆发了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我国证券市场上证指数从6000多点暴跌至1600点,市场上的各类证券投资产品均有比较大程度的亏损。在此期间,我司从信托管理和维护委托人利益出发,曾向该投资顾问发出多达十几次的风险提示和止损提示,已经尽到了谨慎尽责的管理义务。信托产品在此期间的亏损,主要是由市场环境以及投资顾问投资风格、投资策略等因素导致的,并非受托人管理不当而导致的。
关于有关报道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我司逐项说明如下:
质疑一、“在签订信托合同时有严重的欺诈行为”
我司回应:投资者与我司签订的信托合同,由投资者亲笔签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司未对投资者进行任何误导性陈述或保本承诺,不存在欺诈行为。另外,投资者在签署信托合同的同时,均签署了认购风险申明书,该申明书已明示“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我司认为,信托文件对投资风险的揭示是充分的,虽然我司对净值下跌造成损失也表示遗憾,但投资者应当本着买者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所签署的风险申明书与信托合同承担该等投资风险。
原告方将证券市场的客观风险及自身所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导致的亏损以“欺诈”的名义完全归咎于我司,缺乏法律和事实的依据。
质疑二、“投资仓位违反合同约定”
我司回应:信托文件约定,“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10%”。在投资限制的相关法规(中国银监会银监发[2004]46号文件)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废止后,信托计划对单一股票的投资比例可达100%。但我司从信托财产安全性的角度考虑,将其投资比例更改为“除非受托人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20%”,并且在网站上进行了公告。公告生效后,若单一股票投资额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20%,投资顾问须向我司申请并经我司审核同意。
投资者指出的该信托计划投资的个别股票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20%是因为已经过我司审核批准,并未违反信托计划的约定。
质疑三、“信托计划未止损,受托人没有止损制度”
我司回应:首先,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该信托计划没有约定本信托进行整体止损,仅约定了投资单个品种(单只证券)的止损,因此,我司无权进行整体止损操作;其次,依据信托文件止损制度的规定,只有对投资顾问提供了止损点的单只证券,我司才可以执行相关止损操作,而对于未提供止损点的,我司需与投资顾问协商后,就是否执行原先订下的中期持股策略确定后,方可进行止损操作。这些都是信托文件所严格约定的,我司不得随意变更操作程序。事实上,在发现相关风险后,我司已及时向投资顾问不断地进行了止损提示,投资顾问在收到我司的提示后区别实际情况,对需要进行进行止损的已经进行了止损操作,对不需要止损的,亦函复我司继续坚持中期持股策略,暂不进行止损操作。我司已经严格按照信托文件中的止损制度履行了相应义务,绝不存在投资者指控的“受托人未履行相应的止损制度而造成亏损”的事实。
另外,我司的止损制度也曾多次向原告方及其代理人出示,原告方指称我司没有止损制度是没有依据的。
质疑四、“满仓操作、高买低卖”
我司回应:信托文件没有限制信托计划的仓位比例,而证券也是该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标的,满仓操作只是投资顾问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的体现。众所周知,自2007年10月开始,沪深股市出现了大幅剧烈下跌。在个股普跌的情况下,高买低卖是市场普遍存在的情况,并非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过错。自信托计划正式运行开始,我司已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地履行了受托人的管理义务。
质疑五、“踏空”反弹行情
我司回应:因不同投资顾问具有不同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下,不同的信托产品业绩一定存在差异。同一信托产品在不同的市场环境和阶段中,表现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我司认为不能以产品亏损与否来判定产品运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或违约。
质疑六、“阮杰在炒股比赛当中操作违规”
我司回应:我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但不可能知晓信托计划财产以外的所有情况,何况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投资顾问在炒股比赛中利用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利益输送的事实。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因投资顾问违反信托文件约定造成了信托计划的损失,我司有权以受托人的身份向投资顾问追偿。
但鉴于法院尚未判决,为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我司暂时无法就案件更深层次的问题发表评论。但我司将在合适的时候及时与各位媒体朋友取得联系,披露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