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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交归信托公司 阳光私募监管谋变

  ⊙记者 唐真龙

  与信托公司合作的证券投资信托,即业内俗称的阳光私募,未来面临将投资决策权交归信托公司,现在的私募经理人只能作为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定位于提供投资建议。这是监管部门近期正在业内征求意见《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通知》中拟定的内容之一。

  这份《通知》旨在鼓励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培养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鼓励信托公司自主开发信托产品,培养高端客户。

  《通知》对证券投资信托(即阳光私募)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各类受益人的风险收益机制应科学合理,制定合理的优先劣后受益权份额比例、优先人基础收益率和基础收益率以上的超额收益分成比率,防止对少数人的利益输送。

  《通知》明确,证券投资信托投资顾问的选择要严格按照《证券投资信托指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投资顾问选择的相关制度、标准和流程;投资顾问应定位于提供投资建议,投资决策应由信托公司自行作出。

  这一《通知》在业内反响强烈。

  上海某信托公司总经理表示,“将对目前的阳光私募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事实上,由于私募基金法的缺位,对阳光私募的监管一度存在“真空地带”。今年2月,银监会下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规定信托公司须亲自下达信托资产的交易指令,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给任何私募投资顾问等。

  但由于大部分信托公司都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因此“自2月份规定出台之后,大部分信托公司发行的阳关私募实质上仍然是由私募投资顾问管理,绕过这项监管规定”。一位信托业人士告诉记者。

  信托人士刘擎认为,信托公司仅作为平台无法真正履行受托人义务对资产进行审慎管理,《通知》所体现的监管精神将引导证券私募基金更规范地运作,使“阳光私募”真正“虽私募但阳光”,有利于防范各种风险,为投资人权益多加一道安全屏障;促进信托公司增强主动管理能力。

  “此次监管部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信托公司加强主动管理能力的引导,必然会给整个行业带来较大的变化,那种依赖投资顾问的模式必将此路不通。”上国投相关负责人说,不论聘请专业顾问还是自己培养投资管理团队,在发展主动管理业务方面,整个行业的重新洗牌将不可避免。

  本报刊登“晨星中国·华润信托中国对冲基金指数首发简报”见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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