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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监管:新基金法的私募诉求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5日 01:14  21世纪经济报道

  曹元

  12月4日,《基金法》修改工作正在继续,相关人员在深圳讨论《基金法》的具体修改细节。

  除了公募关心是否将资产管理全业务纳入投资范畴。私募投资机构也有自己诉求。但实际上,《基金法》究竟该不该对私募进行法律条文的规范近期引来争论。有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士透露,反对者认为,如果新《基金法》认可非阳光私募形式的私募投资机构,那么容易和涉及“非法集资”法律条款相抵触;而阳光私募本身受到《信托法》的规范,因此没有必要在《基金法》中进行再规范。

  在12月1日举办的“第八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对私募基金可以实行适度监管。”

  作为最早的阳光私募投资人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希望私募能够被《基金法》规范,并被证监会适度监管。

  按照常理,天性神秘的私募并不希望被监管,但李振宁时下语境映射出私募的尴尬:由于没有被正名,阳光私募连开户都成了问题。

  私募如何入法

  今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税务总局、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有关部门在成立修订起草组《证券投资基金法》小组。《基金法》修改被提上日程。参与《基金法》修改调研工作的李振宁称,本次修改《基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对私募投资机构的规范写入《基金法》。他介绍,今年9月,进行调研的时候,银监会、证监会、人大等部门对私募入法表现出了支持。

  一直以来,私募游离于《基金法》的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管的责任人。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在2004年开始实施的。一名修订起草组成员表示,由于当时立法的紧迫性,加上我国的私募基金在那时还属于新兴事物,因此该法主要是公募基金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将私募基金涵盖进来。但随着近几年证券基金,特别是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

  根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09年12月3日,成立的阳光私募产品数量已经高达323只。而私募中由于吸纳了一批明星基金经理的加盟,私募的规模也开始壮大。星石投资、重阳投资等私募机构管理资金都已超过10亿元。

  此外,还有号称资金量高达1.5万亿元的非阳光私募。私募力量已不容小视。

  上述起草组成员称,如果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和制度约束的私募基金,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因素,已经对金融稳定和投资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胁。

  金融危机过后,西方国家在对金融危机反思过程中发现,对冲基金对金融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金融刮起一阵对对冲基金的监管风。比如说12月2日,路透社援引知情人士的话称,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已加大了针对对冲基金的调查力度,并且正要求一些基金公司提交有关其业绩和交易的信息。

  另一方面,私募公司自身也需要私募入法。“在证券市场中,我们因为背负信托之名在许多地方是被限制的。”睿信投资李振宁说,无论是参与定向增发还是网下申购,阳光私募依然无法入场。

  对阳光私募更为限制的是今年7月27日中证登公司发文,对信托公司以信托合同到交易所开户的方式颁布禁令。理由是,信托公司对于产品账户使用混乱。

  但若阳光私募写入《基金法》,中证登公司将没有理由暂停信托合同开户。

  对于反对者认为,若将私募写入基金法,容易和非法集资的相关规范冲突。李振宁认为,大可以只将阳光私募纳入《基金法》,他同时认为,《基金法》对阳光私募投资行为规范,《信托法》对阳光私募的权利义务规范,两者并不矛盾。

  “衡量标准”论证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给私募监管提出了监管原则。她认为,应当对私募基金实行适度的监管,以保证市场应有的灵活性。

  吴晓灵建议,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与公募基金的监管还应有所区别。对投资人发起的私募基金,其投向应由投资人与管理人通过合同约定,其产品也应采取事后报备方式。但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量超过一定的规模,对二级市场会有影响的私募基金应到证券监督机构去报备。对从事并购业务的基金如果进行杠杆收购,资金融出机构的监管部门应控制融资比例。

  并且她建议建立投资管理人证书制度:凡从事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必须持证从业。她说:“有了投资管理人制度对私募基金的投资人而言,也有了一个衡量基金管理人素质的基础标准。”

  以上监管原则和建议是否写入《基金法》尚不得知。但李振宁提出了几点有必要在《基金法》进行规范的地方。

  首先,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量应该给予规范。阳光私募先行标准是100万元,但非阳光私募在这方面则相对混乱。李振宁认为,这是对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划分。

  其次,《基金法》应对于产品份额进行限定。

  第三,应该规范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不需要对公众公开,但基金运作的信息应该对基金持有人以及监管层披露。

  最后,《基金法》应规定私募投资机构对私募产品的风险做出有效提示。

  在大洋彼岸,美国政府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同上述建议有相似之处。美国普信集团董事总经理、美国基金业协会国际委员会委员林羿介绍,美国现在提案要求对所有具有300万美元以上管理资产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要在证交会注册。注册后,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会受到如下严格要求:1.法规所要求的对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资产,抵押负债和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各种风险的报告和披露。2.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债权人和交易对手进行信息披露。3.严禁任何利益冲突和诈骗行为。

  此外,林羿介绍,提案要求见识对私募基金潜在风险的监控,并要求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进行定期检查,证交会也将于美联储和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研究私募基金披露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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