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妍
本报北京11月17日讯 记者王妍报道 经过前期的公开征求意见和修订,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今年8月份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根据机构反馈的意见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明确了基金评价业务的对象和范围。其中,第二条明确了“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金评价业务的定义调整为“本办法所称基金评价业务,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
完善了基金评价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例如,考虑到货币市场基金的货币支付功能性质,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中将“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等。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暂行办法》没有采纳部分机构提出的“缩短基金评价区间和更新间隔”的建议,而是保留了36个月的最短基金评级期间,以更好地保护长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