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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收费酝酿大变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5日 01:10  汉网-长江日报

  短炒多交赎回费 3年以上零费率

  本报讯(记者肖年红 实习生李艳培)10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管理规定》),今后基金持有三年以上的将可以实现零费率,而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 的赎回费。

  “三大症结”矛盾突出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受市场变化的影响,基金销售经历了较大起伏,开放式基金费用收取、费率结构及销售机构盈利等问题日前显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即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的客户维护费)和一次性奖励的现象非常普遍,支付方式缺乏规范;二是基金销售渠道结构不平衡,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销售渠道未形成合理、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三是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频繁申购赎回,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损害了基金长期持有人的利益。

  引导长期投资

  约束频繁短炒

  《管理规定》对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的规定与现行做法保持基本一致,对长期投资力求在费率方面进行引导。

  首先,鼓励基金公司采取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 “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最高档前端收费通常低于最高档后端收费,但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可以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

  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以抑制短期交易。《管理规定》中严格规定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 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 的赎回费。

  证监会意欲用这方面的规定约束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进行频繁申购赎回,以及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的问题。

  销售费用有望透明化

  《管理规定》中对于基金销售过程中的一些“潜规则”也进行了明文限制。

  基金公司对销售渠道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的做法得到认可,《管理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过,由于一次性销售奖励可能带来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禁止基金公司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出于监督需要,今后基金公司将定期“晒”费用明细,必须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此外,由于此次调整涉及到税收问题,因此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要按照所取得收入的情况依法交纳税收,同时要根据具体分配情况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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