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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亮点评述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4日 17:54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

  10月13日,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稿意在抑制短期炒作基金,鼓励长期投资,并规范基金公司与销售机构(主要是银行)之间的利益分成问题。从原文来看,不乏亮点。

  首先,意见稿第八条中规定“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一)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二)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这一条将有效地抑制市场上以基金为标的的短期炒作现象并保护中长期投资者的利益。当一些投资者经常快进快出时,就容易造成基金资金量的波动,有时基金经理为了维持原有的仓位水平,就迫不得已要把一些看好的品种卖掉,这实际上制约了基金经理的操作,拖累了基金的业绩表现,间接地损害了其他中长期持有者的利益。这一条还规定短炒者所支付的费用将计入基金财产,这意味着即使短炒行为已然发生,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会获得一定的补偿。从约束交易的角度来看,在短期可能会让少数投资者为交易支付更高的费用,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投资者成熟理念的形成,基金经理也可能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收益。

  其次,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而持有三年以上,后端模式中费用可以降低至零。这不仅可以引导投资者建立长期投资的理念,还可以有效的降低投资者所支付的费用水平,获取更高的实际收益。在目前不少股票型基金的收费模式中,后端收费要达到5年以上才可以免除费用。有证监会的有关负责人就表示,改革后综合费率会下降,而基金公司的收入会相对减少。

  最后,意见稿规范了基金销售市场的秩序。在当前的市场格局下,银行渠道占有绝对的强势,基金公司在销售时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予以激励。而原有的激励很多是一次性的并基于交易量收取,这在实际操作中就存在很大的利益冲突,银行的客户经理难免会有过度推销的倾向,甚至原有品种表现不佳时,引导投资者快进快出,从而产生交易量。而当前意见稿中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当以保有量为基准时,原有的问题就可以得到一定改善。意见稿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这就使客户服务费能够阳光化,避免以前每家公司暗地里竞争的局面。

  总之,这次意见稿的出台将对基金业的完善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投资者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原有的以“炒股的方式炒基”的错误思路,还可以在综合费率的降低中获取实实在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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