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考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投资申请
本报讯(记者耿彩琴)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士日前表示,我国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市场开展中长期证券投资。外汇局发布的新规将单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调整至10亿美元,并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
新规对现行合格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规范,简化投资额度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便利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的管理等。
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局已批准76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共计153.20亿美元,QFII机构累计汇入资金138.46亿美元。外汇局认为,QFII制度的实施,在引入先进的投资理念、培育机构投资者、推进市场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
国家外汇局负责人士称,在QFII额度审批上,我国优先考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试点初期对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机构投资额度给予了适当倾斜。之后,QFII额度审批基本均衡,主要根据QFII机构的资产规模、资产配置状况、投资管理能力、既往投资表现等审批QFII投资额度。
同时,我国还于2006年4月启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市场。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局共批准56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59.51亿美元,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287.11亿美元。QDII制度的实施,使机构和个人能够投资海外,外汇局称,该制度将逐步提高民间持有海外金融资产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