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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创新束缚多基金法细节修改渐成共识

  证券时报记者程俊琳

  当清凉的秋季渐临,业内人士已积极开始讨论《基金法》的修改问题。指数基金投资限制阻碍其发展、基金产品高度同质化等问题成为业界关注焦点。

  松绑指数基金投资限制

  在上周由中证指数公司举办的第三届指数与指数化投资论坛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会员部、托管行以及基金公司老总们纷纷发表讲话认为,指数基金以及产品创新的相关问题值得重点考虑。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会员部副主任陈春艳表示,当前仍处于理论探讨阶段。

  在会上,大家一致认为,《基金法》在基金投资方面的一些规定制约了指数基金的投资行为。《基金法》59条第5、6两款规定,基金不能投资托管银行上市的股票,也不能投资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肖婉如表示,指数基金的特点是被动复制标的指数,而上述限制对指数基金的投资极其不利,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也很不利。“托管银行大都是市值较大的上市公司,不能买入不仅会影响基金投资人的收益,还会影响跟踪误差。从托管角度来讲,立法的根基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而指数基金只是被动配置这些公司的股票,并不存在这两点问题。”

  产品创新亟待解除限制

  另一方面,《基金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制约了基金公司的创新。华安和交银施罗德联接基金获批,释放指数基金发展信号,但这一创新是特批的产物。博时基金公司副总经理王德英希望从基金法的层面直接把这一条限制放宽。

  基金行业不断发展,基金公司产品创新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国泰基金总经理金旭表示,如果按照现在的监管审批程序,在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将受到极大限制。

  华夏基金公司副总经理滕天鸣认为,并非所有产品创新的发展都会涉及基金法的必然修改,像伞型基金或者母子基金在目前基金法中没有涉及,基金法里对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运作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其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及各方机构的权利义务只要规定清楚就可以了,有些创新不一定要通过基金法的修改,而是可以直接通过监管层面来解决。”

  基金公司改制应尊重市场

  每年都有优秀的公募基金经理转投私募,王德英认为,基金公司体制变更并非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方法。“我国基金公司体制为单一的公司制,合伙制可以作为对目前公司制的一个补充,但现在合伙制市场需求并不大。”就基金管理人而言,匆匆引入合伙制,对这个行业的发展是不是有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是不是有损害,会不会有一些不好的影响,这些问题还不是很清楚。他表示:“不光是国内,其实国外公募基金基本上也都是公司型的,合伙制的并不多。”

  基金专家认为,基金公司体制创新更需要尊重市场。体制问题的变更在有市场需求的情况下才有存在发展的可能,当前的问题是合伙制号召力还不够。金旭就表示:“基金法修改的第一原则就是要尊重市场,并且按照市场的规律来修改它,立法也好,监管也好,市场需要把审批和风险同时控制住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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