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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价机构建立正规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4日 01:50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于海涛

  目前由各类机构所从事的基金评级、业绩排名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规范。

  8月13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核心内容是,将基金评价机构作为独立的单位,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纳入自律监管,并在证监会进行备案,即建立基金评价机构的“正规军”。

  中证协将出台配套的基金评价机构自律规则、执业规范、入会标准和入会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为压缩“野路子”评价机构的生存空间,监管部门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或发布不具备中证协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评价机构须有资格

  《暂行办法》对基金评价业务进行了界定,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基金评价人员进行的基金评级、业绩排名及以其他表现形式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分析并展示分析结果的活动。

  实际上,目前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机构非常广泛和复杂,有专业的基金评价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也有各类媒体和网站等。

  《暂行办法》对此要求,基金评价机构须是独立的个体,并加入中证协,作为其会员,在评价方法、信息采集、发布方式及行为等方面接受自律监管;同时,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评价方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业务不作为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内容,即不需要证监会的审批,而只须在中证协认可后做备案即可。

  尽管如此,未向证监会备案,将不允许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如发现则要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基于此,评价机构被要求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足够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系统的评价标准、方法以及严谨的业务规范。而基金评价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说法,在他个人看来,目前市场上基本符合此办法要求的基金评价机构仅约有3-5家。

  目前基金评价名目繁多,且各机构对基金分类方法、评价方法各不相同,有些评价方法和结果不全面、不完整,甚至具有误导性。

  对此,《暂行办法》要求评价机构对基金进行评价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方法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等。

  禁止行为

  目前基金评价还存在一个问题,即考虑的因素比较片面,通常只考虑基金业绩和波动风险等外在因素,基金评价的期间和更新间隔过短。

  “这样一方面导致基金管理人片面关注基金净值增长,忽略资产配置的长期效益,不利于基金公司建立科学的投资方法;另一方面由于基金销售机构依据短期评价结果推荐基金,可能对投资人产生误导,不利于投资人树立长期投资理念。”前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为此,《暂行办法》对某些基金评价业务行为做了限制性规定,重点在基金评级和排名覆盖期间以及更新间隔等八个方面。

  具体包括:不得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比较;不得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成立期少于36个月、处于建仓期的基金进行基金评价;基金评级的评级期间不得少于36个月、更新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不得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此外,针对目前存在的业绩排名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情况,《暂行办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与评价对象存在当前或潜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在评级报告、评价报告中声明该机构与评价对象之间的关系,同时说明该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为规避利益冲突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同时,基金评价机构也要避免使用与评价对象存在当前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对该对象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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