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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一对多应避免私募化

  李季先

  证监会和中登公司有关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的有关细则文件在近日的发布,标志着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已实际开闸。

  根据文件,基金专户理财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由于基金“一对多”理财产品追求投资者绝对收益,投资风格明显、产品单一,其设计思路和收益目标跟私募基金很像,譬如不搞排名、不搞业绩比较基准等,因而很多投资者将之误认为是私募基金,甚至个别基金业内人士也将之称为“公募私募基金”,并在具体操作中有意无意将之“私募化”。

  但众所周知,基金“一对多”理财业务实际上是基金公司提供的一种差异化理财产品,其本质上既不是公募基金,也不是私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相比,基金“一对多”理财业务尽管也以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为主,但其相对来说更加灵活,配置的工具也更加多样,且仅具有私募基金的个别特性,比如核心团队投资风格鲜明、产品较单一等,因而不应该在操作中将其进行“私募基金化”处理,尤其是对待风险偏好。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最新的市况调研看,尽管没有最低持仓比例的限制,不少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仍然倾向将基金“一对多”理财产品按照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法将之设计成偏股型和风险偏高的其他债券产品,譬如,股票在资产管理产品设计配比中要么过于激进,要么就保守之极,股票仓位控制很可能长期处于无序状态;基金“一对多”私募基金化的倾向非常严重,而这将显着冲淡专户理财产品的设计灵活、比例配置灵活等优势。

  事实上,源于专户理财的“少数人”性质,对于如何处理“一对多”专户理财的销售与业绩考核问题,相关基金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也往往懒于告诉投资者其个人观点不等同于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更自以为是的舍弃与投资者进行面对面的风险偏好交流,甚至披露过时的历史业绩给投资者,以换取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进行委托,并与大多数非阳光私募基金一样逃避中国证监会对其业绩数据的监管,销售与业绩考核的私募化在该产品入市初期往往会集中爆发,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并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

  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私募基金化”还会带来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动性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都可以做,这是私募基金的问题所在,如果私募基金的这些投资习惯被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选用,就不但会有违监管层推出专户理财产品的初衷,而且会导致利益输送,有悖于市场“三公原则”,将加剧公募基金通过该种转化理财产品的“私募化趋势”。

  就监管部门来说,面对即将全面开闸的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要冷静面对该项理财业务的“私募基金化”倾向,在今后出台的相关配套细则中充分注意资产管理产品的设计、销售、赎回等各个环节上的可能被用做私募化“帮凶”的夸大宣传和背离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操作活动,特别是对于牵扯利益输送和信息欺诈的基金“一对多”活动,必要时要辅之以“窗口指导”和现场督查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

  (作者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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