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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面临大改小改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5日 03:1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是否纳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本报记者 余喆 北京报道

  7月初,备受关注的基金法修改终于启动。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围绕基金法修改存在“大改”与“小改”两种意见——所谓“小改”即单纯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大改”即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也纳入进来,而两者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分歧,因此短时间内基金法修改难见分晓。

  “大改”知易行难

  我国现行的基金法自2004年起实施,主要用于规范和约束公募基金业的发展,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条款并没有涵盖其中,已难以满足现阶段和未来基金业的规范需求。今年上半年,负责基金法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就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应该把《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为《投资基金法》。她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不是投资基金的全部,国内相关法律仅对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对其他形式的投资基金却缺少集中的监管。因而在法律方面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消息人士分析,国内将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其他形式纳入新基金法的呼声由来已久。尤其是在总结本轮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后,各国均提出了针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的监管问题。国内立法者也注意到目前中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尚处于立法空白,有必要纳入新基金法的监管范畴之内。

  尽管立法者此番“大改”动力十足,但消息人士透露,“大改”意味着需要重新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关系,操作起来难度不小。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公募基金只由证监会直接对口监管不同,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还涉及发改委、财政部等多个政府部门,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前更处于“无主之地”。“如果将上述基金类别都纳入到新的基金法,就产生了由谁监管的问题,协调起来很麻烦,要花费的时间也比较长。”

  “小改”分歧较少

  相对于“大改”的知易行难,单纯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小改”操作起来更为容易,面临的争议也小得多。

  据了解,针对目前基金法中有待改进的地方,新的基金法有望在降低基金公司股东条件、适度放开基金购买关联方股票、加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知情人士表示,“小改”涉及的问题大多属于公募基金范围内的技术性问题,可以采取证监会拿出相关提案,再交予人大财经委讨论的方式,相对而言环节较少,耗时较短,可以说是一条“快车道”。

  “小改面临的困难较小,操作起来更容易,但大改涵盖的范围更广,解决的问题更多,究竟本次基金法修改采取哪种形式,还要看各方意见协调的结果。”消息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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