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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不宜放任自流 阳光私募不一哄而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 04:3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专访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

  □ 本报记者 钱海澜

  时至今日,私募证券基金已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既有声名鹊起的阳光私募,也有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私募,甚至不乏许多打着私募旗号进行融资诈骗的公司。应该以怎样的态度对待这些不同层次的私募力量?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

  中国证券报:在您看来,灰色私募证券基金为何能存在于法律的夹缝之中?

  王连洲:私募基金这个名字强调的是它资金募集的方向、特点和方式,即不是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资金,而是向社会特定行业,财产达到一定程度、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群体募集资金。这部分资金的运用有其个性需求,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因为认识上的分歧而始终没有明确下来。实际上,我国大量存在的地下基金,情况、类型多种多样,并不都是法定概念的和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只是因为还没有设定其严格的规制。正是因为私募基金法律主体地位不确定以及有关制度的缺失,所以导致许多没有取得牌照地下运作的私募(又称灰色私募)证券基金大量存在。

  中国证券报:您认为,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我们对私募基金的正确态度应该是怎样的?是以放为主,还是以管为主?

  王连洲:私募基金是促使社会资金供需平衡的一个渠道,是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应当正视它的存在。对其是以放为主,还是以管为主,似乎都不宜太绝对,应该是放管有度,疏堵结合。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应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允许和疏导私募基金的发展。

  对于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证券基金的监管思路应该朝着促进其进一步市场化发展,减少和弱化行政干预,不必采取审批制等来干预。但市场化并不等于随意化、自由化,在基本制度建设方面仍然应该强调公平、公正、公开竞争,优胜劣汰,公私“一视同仁”。对于遍布市场的灰色私募应该要求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内运作,谁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法规,谁就应当依法受到惩处,放任自流,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报:那么对于私募证券投资的监管尺度如何把握?

  王连洲:首先,应该对私募管理主体的资格条件有个基本的要求和备案。比如个人财产实力、一定的经营场所、良好的资金管理能力、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本金门槛、有无不良业务记录等。此外,应该要求私募资金托管给银行监督,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管理人要签订合法的、具有透明度的委托协议,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等。

  中国证券报:目前私募证券基金的一些做法对市场秩序构成了一定的干扰,对于这些有什么有效的办法进行监管?

  王连洲:有些私募基金的一些做法,例如分散账户、资金统一调用,利用资金优势协同操作等客观上会对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一定的干扰作用。但要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存在难度,目前还没有十分有效的做法,只能要求其重视行为自觉、自律、自清,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应当重视私募基金建立诚信体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一定的外部性,如果违法违规会祸及市场影响公众利益。

  中国证券报:近期有没有可能扩大私募牌照颁发的范围?

  王连洲:这是监管层面需要出面解释的问题。据我理解,正是因为社会对基金的私募有着广泛的多层次的需求,所以不管是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还是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都有着积极涉猎私募基金管理的冲动和举措,都在忙于申请“资产管理资格”。我认为这些业务的审批可以多一点,但也要考虑到资金供求的平衡,要稳步发展,不宜一哄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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