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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私募业绩计提陷阱

  招商银行 范伟强

  证券市场蓬勃发展,众多私募投资公司蜂拥而出,在近年大幅震荡的股市中,它们通过财务杠杆扩大投资,在行情火爆时获取巨额收益。值得关注的是,私募基金利用不合理的业绩计提方式获取了过高的利润。

  传统业绩提成有损投资者利益

  传统的业绩计提方式是按每月估值日计提,即从募集资金投资日开始,每月估值比初始投资额高出的部分均被按20%由私募投资公司提取业绩。如上图所示:

  在图表中在A时点为某月估值日,盈利为a,私募投资公司按a提取了业绩报酬;在B点为某月估值日,超过A点估值的盈利为b,按b提取业绩报酬;C点估值超过B点估值盈利为c、私募投资公司按c提取;D点为产品到期日或投资者赎回日,实际到期回报为d,应按d提取业绩报酬。但私募投资公司按最高估值点C点(a+b+c)乘以提成比例提取了业绩报酬,与应按d最终回报提取业绩相距甚远。在2007、2008年的证券投资中,出现了投资者最终无回报甚至为亏损,而私募投资公司在股市暴涨时已提取了巨额业绩报酬。

  监管政策纠正不合理提成

  一直以来,私募基金一直处于监管缺位的灰色地带。随着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阳光化即证券类信托私募的出现,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元月发布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化私募产品产生了重大影响,最主要的一点是不能根据历史最高业绩提取业绩报酬,而须按照投资者实际拿回时的实际投资回报率提取相关业绩报酬。银监会的这一规定本来是一个基本的、合理的规定,也是对原有做法的纠正。但因为涉及到私募投资公司(包括部分信托公司)的利益,从而遭到许多私募投资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抵制,出现了改头换面提取业绩报酬以及利用各地监管政策掌握不一,如利用信托公司异地开户和异地开展证券类信托业务来回避该规定。

  在与监管部门沟通和咨询该政策的执行与把握时,银监会明确提出新成立的该类产品应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保管银行应在政策的执行中保护投资者,并保护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自身,对明显违反监管部门规定和明显不合理的做法,即使影响少量眼前利益,也不应该介入。目前各地方监管未完全统一,但越来越多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将严格执行该《指引》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投资者在投资开放式证券类信托时应充分了解私募投资公司的业绩提取方式,主动保护自身利益,拒绝不合理的业绩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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