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华安上证180ETF计算偏差 何时有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 02:01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马薪婷

  至今日,屈指算来,离华安上证180ETF基金4月13日的预估现金计算出现的偏差已经过去了35天,但对于“偏差”的产生的原因及后续处理结果均未见最新公告。

  而翻阅《上证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明确规定了对发生“差错”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记者致电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市场部人员表示,如果有新的进展,公司相关部门会发公告,但是目前该部门还没有收到相关负责此次核查部门的相关通知。

  不禁要问一句:华安上证180ETF,何时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未见后续公告发布的登记时间

  4月13日,13:00至15:00华安上证180ETF基金停止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和一级市场申购赎回。至于原因,华安在公告错误时只短短数字“因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计算出现偏差。实际上,有业内人士指出,错误的数据比实际的偏高,会造成当天买进去的人交易价格过高(详见4月20日C1版《华安上证180ETF陷入“偏差门”律师建议清算当天交易》),这样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损失。

  但是,事隔35天,为什么只见了错误公告却没有事件进展公告?记者致电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市场部人员表示,如果有新的进展,公司相关部门会发公告,但是目前该部门还没有收到相关负责此次核查部门的相关通知,对具体实施的错误原因及解决办法目前还不知情,还未见公告发布的登记时间,并称,如果有新进展会通知大家。

  北京的一名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尽管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对“差错”应当履行解决或后续公告的具体期限,但是应当及时公告调查结果及原因,以及解决方法,在4月14日的公告中,具体内容公告的并不充分。而且根据华安基金4月14日的公告,定性为“偏差”,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估值错误”。

  律师:违反合同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华安基金《上证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对“估值错误”的定性为,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而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华安上证180ETF的“偏差”已经属于严重的“估值错误”。对此,《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了差错处理的原则,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此外根据《说明书》中的差错处理程序,主要有四步: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对基金差错的处理方法,还特别规定:(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等。

  不过,“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该律师认为,华安基金在4月14日进行简单公告后,1个多月过去了,如果既没有按照差错处理程序来查明原因、评估损失、更正赔偿,也没有确定差错的原因和责任承担,且在造成部分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亦无现行赔付,就已经违反了其对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因此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者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那么,如果违反了规定,会有怎样的惩处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的通知》第十九条的规定,“发生与基金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一)内部通报批评;(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建议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

  业内人士表示,在华安基金发生重大估值错误,事发1月仍未作出及时处理,如果是对已经发生的错误及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采取了回避、放任的态度。对此,相关投资者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对之予以公开谴责、甚至承担行政责任。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