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调查属基金从业人员个人行为。证监会强调对老鼠仓需追究刑事责任
陆媛
传得沸沸扬扬的融通基金疑似老鼠仓事件,昨日获得证监会的首次表态:证监会已就此立案并掌握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案件将进入后期审理程序。经初步调查,案件属基金从业人员个人行为,证监会虽未公布涉案人员姓名,但强调对老鼠仓需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月前有媒体报道,融通基金公开持仓信息“佐证”散户“周蔷”可能存在老鼠仓行为。自2006年以来,“周蔷”与融通旗下融通新蓝筹基金、通乾基金共同出现在新中基(000972.SZ)、海南海药(000566.SZ)、川化股份(000155.SZ)和广州冷机(000893.SZ)的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获利近2000万元。“周蔷”入市时机非常蹊跷:要么其买入某股后不久融通系便大举进驻,随后股价拉升;要么精准抄底融通系被套股,被套股随后出现补仓拉升迹象。
事件曝光后随即引发舆论广为关注,但证监会未迅速公开表态。证监会相关部门人士昨日解释称,4月7日监控到融通事件相关信息后,证监会“10分钟内启动核查程序,1小时内奔赴案件现场进行调查”。
“我们在第一时间反应,经过前期核查,4月13日对其采取立案调查措施。现在进入后期审理程序,最后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经审理得出结论。”上述人士表示。
经初步调查,融通疑似老鼠仓事件属基金从业人员个人行为。由于正处后续审理程序,需按程序公正等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听证等流程,证监会上述人士未披露涉嫌违规违法的基金从业人员姓名。
“去年我们查处了王黎敏、唐建的老鼠仓案件。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为进一步打击老鼠仓提供了法律支持。如果在刑法修订案生效之后还发生这种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月28日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罪论处。
证监会负责调查的相关人士表示,融通基金疑似老鼠仓事件可能涉及两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做交易,违反规定在不该交易的情况下可能做了交易;还有一个就是有一些违背了作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从事不当的行为。”
“即使是个人的问题,借这个机会我们也要求基金公司引以为鉴,要求全体基金从业人员引以为鉴,公司要加强制度建设,要加强对投资管理人的教育。另外,作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控,一旦发现线索也会认真地查处,依法严肃地查处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人士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