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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公鸡基金惹出分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2日 17:21  《理财周刊》

  (内文提要)基金赚了钱,是否就必须分红?不分红的基金是否就不是好基金?一直以来,投资者对于基金分红的惯性思维使得喜欢分红的基金往往受到追捧,长期不分红的基金被戴上“铁公鸡”的帽子。然而这一次,关于基金分红不分红,民间的广泛议论竟升格成为一场正式的诉讼。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每年的三四月份都是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分红的高峰时间。但在今年,不少的基金公司正因长期不分红而被戴上了“铁公鸡”的帽子,并遭到众人的口诛笔伐。

  律师叫板基金不分红

  4月13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向南方稳健成长2号的管理人南方基金公司、托管人工商银行以及该基金持有人同时发出《关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违约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指出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涉嫌违约不分红,存在违约情况,希望追讨该基金截至2007年末的可供分配份额收益。

  该法律意见书中指出,在2007年末,南方稳健成长2号共实现可分配收益高达97.35亿元,折合每份可分收益0.6959元,但却丝毫未分,违反了基金合同中“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90%”的分红约定。

  据记者了解,南方稳健2号基金成立于2006年 7月25日,在完全符合分红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从未进行过分红。尤其是在2007年的大牛市中,这只基金表现不凡,却始终“一毛不拔”。然而2008年,随着股市持续走熊,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也没有逃脱掉亏损的命运,全年巨亏91亿元,几乎吃掉了2007年全部的可分配利润。

  在提到叫板南方基金不分红的动机时,张律师表示,南方稳健2号违约三年不分红,非常典型。南方基金是一个大公司,应该是行业典范,给其他基金公司做个榜样。如果南方基金不做表态的话,张律师会公开征集基金持有人提起仲裁。

  不过南方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工行在接到问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以后,至今没有进行公开的回应。

  分红规则混沌不清

  “铁公鸡”远不止南方稳健成2号一只。2007年、2008年基金年报的分析显示,共有1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16只基金从未进行过分红。这16只“铁公鸡”中,2007年可分配基金利润中最少的也有7000多万元。但到了2008年,整体市场环境不好,基金普遍遭遇了大幅亏损,2008年的分红已成泡影。

  有趣的是,在基金不分红问题引起越来越多基民不满的同时,部分曾经宣布“不分红”的基金,开始“补分红”了。

  3月28日,融通基金公司旗下基金通乾公布的年报表示: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投资运作亏损,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不进行利润分配。

  然而通乾年报显示,本期已实现收益 2.17亿元,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 0.08元,通乾不分红违反了收益分配条款“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的规则。

  由于此举引起基民的强烈不满。仅仅三天的工夫,基金通乾就变脸了。3月31日凌晨,融通基金公司紧急发布了对基金通乾的2008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通乾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度的已实现收益进行分配,向全体基金持有人按每 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元,共派发现金红利 2亿元。

  无独有偶,由于有南方基金的前车之鉴,为了避免引起诉讼,有的基金公司选择了主动“补分红”。4月2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宣布旗下3只偏股型基金集体分红。其中,国富收益和国富弹性此前多次分红,但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75%”的要求,而国富潜力则在2007年年度盈利的情况下从未进行过分红。

  基民力顶律师举措

  基金分红混乱也引起了基民们的强烈不满。在某门户网站发布的网络调查中,回答“您如何看待基金不分红现象?”时,有89.95%的被调查者表示基金不分红违反合同约定,是违约行为。仅有5.251%被调查者表示基金不分红能集中资金博取更高收益,可理解。当被问到“如果您投资的基金不分红,您会怎么办?”时,六成多被调查者希望有关部门出面从制度层面规范,而准备根据基金合约讨要收益,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仅占二成多。

  显然,作为普通投资者,基民们对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他们普遍认为,虽然不能以分红多少作为评价一只基金好与坏的标准,毕竟分红不能与业绩画等号,但将选择的权利交给投资者,让他们自己决定是将收益落袋为安,还是继续投资,这是应该的。因此张律师的举动也获得了基民的广泛支持。

  证监会发文规范分红

  事实上,就是4月初,证监会刚刚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对基金分红再次进行了规范,以弥补制度规定不完善、合同条款的模糊地带。新规公布之后,仅4月份就有包括国海富兰克林等基金在内的20多只基金实施或公布了分红方案。

  《指引》中最重要的规定是为基金分红设定了时间。“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该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而分红时间的不确定正是南方稳健2号基金最受争议的一点,虽然规定了分红的比例和次数,但是南方稳健2号恰恰没有明确规定分红的时间,这也为其不分红提供了借口。

  然而记者了解到,该《指引》只对新基金具有约束力,对于老基金不分红的做法,在法律层面不具有“追溯力”。

  “对于基金公司的分红,监管层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了,就是要规范以前基金公司随意决定分不分、分多少以及何时分的问题。”一位接近管理层的人士表示:“对于老基金的违规怎么办,也许只能有待于法律层面来解决。”

  分红官司的现实难题

  然而,张律师的仲裁申请却面临两大现实问题:第一,申请仲裁能否胜诉;第二,如果胜诉能否执行?且不论是否能胜诉,就算胜诉了,97亿元分红赔偿也很难被执行到位。因为现在要求南方稳健2号补分红的话,南方基金将面临破产。

  由于2008年A股市场的巨幅下跌以及投资者的赎回,南方稳健2号截止到2008年底的资产合计只有71.47亿元,这就意味着南方稳健2号截止到2008年底的总资产都不足以支付需要分配的红利,因此赔偿只能由南方基金公司负责,即需要用其自有资金来偿还97亿元的分红。可是南方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1.5亿元,而2008年南方基金公司全部管理费收入也只有18.1亿元,就算南方基金砸锅卖铁倾家荡产恐怕也不足以支付此次追讨的97亿元赔偿。

  对此张远忠律师认为:“南方公司既然欠债当然应当还债,基民不能因为索赔可能导致南方基金破产就自认倒霉!南方公司作为法人机构,在具备我国破产法条件的情况下,为什么就不能破产?”

  然而目前仲裁是否会胜诉还是未知数。未分红基金净值大幅缩水,对基民造成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基金公司,还是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只能基民自认倒霉?对受理此案的法院来说,恐怕这的确是个棘手的难题。

  相关链接:

  五大条款约束基金分红

  今年4月1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主要以五大条款对基金公司分红作出明确限定:

  1、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基金产品时,应根据基金产品特性拟订相应的收益分配条款,使基金的收益分配行为与基金产品特性相匹配。

  2、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带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时,应当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3、基金公司在上报产品的同时,要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相关内容,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以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4、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该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合同中若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应详细说明该条款的含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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