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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采用分红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5日 21:15  财经网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宋燕华】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近期新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分红条款与老基金明显不同。今后,只要期末存在可供分配利润,即使当年亏损,基金持有人也可以获得分红。

  比如,目前正处于募集期的国泰区位优势(代码:020015)、诺安增利(代码:320008)和东方核心动力(代码:400011)三只基金的收益分配条款悄然改变。一位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未来经过审批通过的新基金,将全部采用新的分红条款。

  此前,开放式基金常用的一些条款已经取消。例如“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等。取而代之的是,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成为了计算基准。与此同时,“收益分配后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被保留下来。

  一位外资基金公司中国区总裁向《财经》记者表示,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的做法,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与中国公募基金最初的分红制度设计保持了一致。

  根据2004年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5条,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则应通过合同,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基金收益分配与年度盈亏并无关系,与此有关的附加条款往往是基金公司自行加入的。”上述人士称。

  由于制度规定不完善、合同条款模糊,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往往在唱分红“独角戏”,可随意决定分不分、分多少以及何时分,对此,持有人则只能选择被动接受。

  根据Wind资讯统计,共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在2006年度和2007年度实现盈利,但自2007年至今从未进行过分红;到2007年底,合计截留了高达810亿元的可供分配利润。随着市场下跌,上述810亿元收益已荡然无存。

  今年以来,基金分红乱象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关注。3月初,证监会曾召集部分基金公司就基金分红新政策征求意见,并于4月1日向各大基金公司下发《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下称《指引》),要求当年盈亏不再成为分红的参考指标;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基金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指引》同时强调,开放式基金分红并非强制规定,但含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应约定每年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最少的分红比例。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针对“约定最多次数和最少分红比例”的新规,基金公司普遍选择了较低的分红比例。

  比如,国泰区位优势基金规定,在满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诺安增利规定“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东方核心动力“每年最多分配12次,收益分配最少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

  对此,一位基金行业分析师表示,分红比例高低并不是衡量基金业绩的主要指标,是否合理要通过市场来检验。相比,更重要的是通过监管部门的规范能够使基金的合同条款更清晰,不使各方产生意见分歧。

  在基金行业整体趋向规范的同时,上月初处于风口浪尖的南方基金被诉事件却没有令人满意的结局。

  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三年未分红的南方稳健成长2号(代码:202002)的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基金持有人同时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希望追讨截至2007年末合计97.35亿元、折合每份额近0.7元的可供分配份额收益。但至今南方基金方面也没有给出实质性答复,只是表示“公司律师正在处理”。

  张远忠律师表示,如果在短期之内南方基金仍然没有进一步的回复,将发起公开征集程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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