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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公鸡上榜敲山震虎 八基金忙分红疑与新规有关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6日 00:05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高和平 北京报道

  在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南方基金公司发出“分红”诘难后,基金公司的分红行为突然多了起来。仅4月21日,就有5只基金同时发布分红公告,而力度最大的,莫过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旗下的3只基金都将在4月27日分红。

  在“铁公鸡”被挖掘出来之后,4月份基金公司分红的脚步明显加快。根据Wind统计数据,截至4月23日,4月实施分红的开放式基金达到了32只,而今年以来,实施分红的开放式基金只有73只。在分析人士看来,基金公司突然热衷分红,无疑与监管层完善对基金分红的规定有关。

  多只基金忙分红

  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发布的公告,旗下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将以2009年4月7日可供分配利润3.18亿元为基准,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基金将以2009年4月7日可供分配利润11.61亿元为基准,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基金将以2009年4月7日可供分配利润8.34亿元为基准,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00元。

  除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之外,4月20日、21日之内发布分红公告的还有大成基金旗下封闭式基金基金景宏,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2.1元;南方优选价值,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20元;华商盛世成长,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2.65元;华宝兴业旗下宝康消费品和宝康灵活配置拟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50元。

  Morningstar晨星基金研究员王蕊认为,4月以来,基金公司频繁分红,在一定程度上是监管层的分红指导意见产生了效果。她表示,监管层一直在试图规范基金的分红行为,4月1日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更是具有明确的指导性质,而基金公司也感受到了来自监管层的压力。

  分红不能一刀切

  在弱市环境下,基民更倾向于将分红收益落袋为安。虽然监管细则出台,但让每家基金公司把分红落到实处似乎并不容易。

  本报上周报道了兴业基金公司旗下的全球视野基金自2006年成立以来,就从未进行过分红,而旗下的兴业趋势却已经进行过多次分红了。

  记者致电兴业基金公司,对于这个“奇怪”现象,公司本周给予了答复,称在分红问题上,对于不同的基金产品,结合市场情况,公司有不同的定位。例如兴业可转债基金,作为高分红派息的稳健防守型品种,已累计分红33次,每10份累计分红14.66元。而根据兴业全球视野《基金合同》中有关收益分配的条款,“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该基金未约定每年必须分红。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带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时,应当在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王蕊表示:“每家基金公司的分红政策都不同,以股票型基金为例,属于增值型的基金,多数都倾向于以收益再投资最大程度地获得增值收益,这类基金显然是不愿意进行分红的。”

  “分红权利应给投资者”

  基金不爱分红似乎已经成为基金行业的普遍问题。“基金契约上关于分红条款的模糊定义,使得基金公司在制订分红方案时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可以在分红时间、分红金额、分红次数上自由决定。迟分红或不分红并未明确违约,实际上是钻了契约规定模糊的空子。”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认为。

  在他看来,“分红事件”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关注基金行业中还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的做法,可能损害持有人利益。这种漠视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应该被谴责的”。

  王蕊告诉记者,投资者的需求不同,对分红的要求也不同。从市场来看,基金公司的普遍做法是将分红的权利拿在自己手中。而实际上,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在分红一事上,最需要做的事情只是将分红的权利下放给基金持有人。让持有人根据自己的投资意愿来选择分还是不分。“基金公司采用模糊概念来界定分红,可能会引发持有人对其不信任。”

  根据4月1日证监会发布的指引,规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这个新规,江赛春认为,基金公司分红实施指引,规范了基金分红中存在解释不清的模糊条款。其核心就是两条,一是明确可分红的条件是基金财务报表上有可分配收益;二是在计算完财务年度报表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契约规定的分红比例执行分红。这两条规定一出台,基本上解决了分红中的漏洞。

  张远忠在其4月21日的博客中撰文,从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说,如果这些“铁公鸡”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当然可以请求“铁公鸡”进行赔偿。而且,“铁公鸡”的事实一旦查实,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是逃脱不了“行政责任”干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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