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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基金红利 律师称托管方工行对基民太傲慢(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5日 21:46  CCTV经济半小时

  目前基金管理制度还存在不少模糊地带

  事实上,基金分红之争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4月初,证监会发布关于基金分红的内部指引,对于可分配收益、分红条件、分红时间等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并将旧有基金合同中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进行了删除与修正。不过,一纸规定显然并不能解决眼下所有的问题。我的同事鄢闻余也专访了银河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他是国内少数几个专门研究基金数据和基金分析专业人士。

  记者:“基民在购买基金产品的时候,都是订立了契约的,这个契约里面是有有关分红的具体条款的规定的,既然有了这些规定,但是为什么到最后仍然会有这么多的关于基金到底有没有分红的这种纠纷存在呢?”

  胡立峰:“在基金契约当中,他们做了一些规定,比如说,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就可以不必分红等等,那么这样很多的条款,在契约当中,很多开放式基金的分红的条款是相互冲突的,我们是11年以来,一直在关注着这个行业,我们感觉就是说,基础性这一块还有待加强,包括很多一些基础的会计报表,会计用语,包括报表的格式,都亟待统一。”

  记者:“你刚才提到的是一个简单的技术原因,但是细想下来的话,你觉得它真正的原因仅仅是一个技术原因,还是有它背后深层次的利益的原因。”

  胡立峰:“很多基金管理公司,它可能比较在意基金管理资产规模,那分红的话,会减少资产规模,进而减少这种管理费的收入。”

  记者:“一只基金收取的管理费规模有多大?”

  胡立峰:“管理费用是,按照一般来说是基金,管理费率是1.5%。”

  记者:“这个1.5%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一个什么概念?”

  胡立峰:“基金管理公司这种业务收入应该来说,80到90都来自于这种管理费的收入。”

  前面提到的,张律师追讨810亿元基金分红,以基金公司平均1.5%的费率并计算,意味着基金公司从这些没有分红的金额当中多得到了12亿元的管理费用,仅仅南方基金一家就从这些没有分红的基金当中多抽取了1.5亿元的管理费。除此之外,分红意味着收益在当年就回到基民手中,而基金净值就会下降,但是现在的基金往往是以基金净值作为排名顺序先后的一个标准;同时由于分红使得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会有所下降,因而站在基金公司的利益角度看,不分红符合了基金公司的利益,侵害的却是基民的利益。

  记者:“分红会影响这只基金本身的资产投资规模吗?”

  胡立峰:“分红的话,等于就是分出红利,减少基金资产,但是也不一定,在08年,很多基金很主动的分红,因为什么,它一旦做了这种持续大比例的分红之后,它会吸引很多投资者来进行申购,我们也看到很多基金管理公司在这个问题上的解释,事实上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是站不住脚的,说什么分红会损害基金资产,这些观点实际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分红,适度的,正常的,适度的分红管理,从来就不会损害基金资产,事实上今天来看的话,真的是早分红早主动,不分红就很被动了。”

  记者:“因为很多基金净值都已经亏损了。”

  根据公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一年A股指数下跌了65%。而2008年进行净值排名的开放式基金一共有207支,这些基金平均净值都下跌了一半左右,但是在这样收益严重折损的情况下,依然有42支基金的份额净值仍然在1元面值以上,占基金总数的20%,这一数字说明相当一部分基金在牛市积累的大量可以分配的收益都没有分配给基民。有5支基金甚至从成立以来就从来没有分过红。而被律师追讨的南方稳健2号只是其中一支在契约中规定了分红条款而没有实施分红的一支特殊的基金。这样的基金至少还有条文可供律师提起民事方面的法律诉求,进行追讨。更多的基金连相关清晰的分红条款都不具备。条款的模糊甚至缺失导致基民的红利受损。

  胡立峰:“今年以来,整个二级市场的行情还算可以,今年以来沪深300指数也涨了40%多,那么很多基金陆陆续续也累积了很多可分配的红利,那么我们也建议基金管理公司在适当的时候,陆陆续续结转一些红利,分配给这些开放基金的人,就是这样一个建议。”

  事实上国内也有分红相当丰厚,而基金规模也越做越大的例子。像“华夏回报”基金,截止2008年底累计分红40次,是国内基金当中分红次数最多的一只,而它的基金净值也累计增长了3倍。目前开始考虑补分红的基金公司也并不在少数,但仍有若干难点无法得到破解,比如,补分红补的是哪一时间段的可分配收益难以确定,再比如基金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应定为哪个时候也没有定论。这些操作环节上的障碍,实际上折射出目前基金管理制度还存在不少模糊地带。

  记者:“为什么大规模的基金在订立协约的时候,都没有显示出一个非常清晰的这种分红的条款呢,这和我们的制度,和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有什么关系?”

  胡立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办法,它这个管理办法的法律地位是非常高的,最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下来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就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开放式,开放式基金占了我们国家规模的90%以上,但是对开放式基金分红的规定,字数却少于封闭式基金,它就有一句话,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曹凤岐:“一个没有明文规定这个,按照净值的多少去分,第二个没有规定分配时间,一年分一次还是分两次,这都没有,所以基金管理公司完全可以自己解释,这就是当前的一些情况,制度建设是存在问题的。”

  记者:“我也注意到,证监会新近颁布了一个基金公司的分红实施指引,在这个指引里面具体规定出来了,它分红的比例应该是可分配收入的90%,那么15日之内按照比例进行分红,这个可以说在时间上,在计算方式上都有一个清晰的规定,这个方法出台了之后,是不是能够完全解决基金分红铁公鸡这个问题的呢?”

  胡立峰:“还暂时还没办法解决,因为我们现在来看的话,因为这个指引的话,仅仅是据媒体的报道,它仅仅是一个内部指引,还没上升到这种全社会意义上的这种公开的这种行为,我想现在下结论还太早,至少在4月下旬我们还没看到有哪只基金公告说,它对契约中的收益分配条款做调整。”

  记者:“也就是说这个指引现在还只是一个意见,它并不是一个强制执行的。”

  曹凤岐:“所以我还是主张分红的,而且要有点强制性。”

  半小时观察:弥补基金分红制度缺陷

  基金红利分还是不分?如何分配?何时分?这些关系基金业基础的原则性问题,一直就是基金公司与投资者争论的焦点。只不过当股市红火,基金面值水涨船高的时候,大家还不太在意,而一旦股市下跌,基金红利成为投资者重要获利渠道的时候,这些争论的价值就更加凸显了出来。

  尽管分红与否并非是衡量基金业绩的惟一标准,但毕竟,基金分红是基金产品设计的一种基本制度安排,是投资回报的一种体现方式,是满足投资者收益需求的一种渠道。长期以来,管理层在基金分红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上,存在条款不一、界定模糊的情况,这是导致基金分红较为混乱的制度根源。而从利益上来说,基金公司对红利分与不分,也更多的从促销角度来考虑,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经营情况来选择,而不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在这种环境下,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真正保护,市场的天平失去了平衡。

  经过这番纷纷扰扰的基金分红之争,我们希望管理层能在法律法规上尽快弥补制度缺陷,把自主选择权交还到投资者手中。基金公司也更应该认清,持有人的利益才是整个基金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石。毕竟,铁公鸡即使一毛不拔也长不出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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