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应尽快修改完善基金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5日 02:1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石建勋

  2004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基金法》,为基金和股市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基金法》已经不能满足、也不太适应目前基金和股市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对已经实施近5年的《基金法》进行修改完善。

  一、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规范各类信托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很多金融机构目前都设计了这类产品,包括证券公司的代客资产管理、代客集合理财、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银行的代客理财,还有保险公司的联结投资理财产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最近新批的专户理财。这五类机构所做的业务就其本质来说都属于投资基金,但就其法律本质来说,却是一种信托关系。现在规范各类信托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剩下的都是以各个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法规来规范,有必要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规范各类信托投资基金。

  二、应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管理范畴。尽管私募基金是在法律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一种基金,但是这个豁免的界限并不是表述得非常完整。从募集方式来讲,现在规范了公募基金,但是对私募基金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管理原则,缺乏一个清晰的管理的原则和法律依据。

  三、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及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作业流程,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四、完善基金持有人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要进一步明确基金经理人(管理人)、基金持有人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自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一步明确基金经理人(管理人)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应条件、范围及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程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以便确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五、进一步完善对基金持有人保护机制。现行《基金法》对基金持有人财富受到侵害的赔偿缺乏明确规定及可操作的细则,应在这方面补充完善,将违法违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返还投资者,这将部分解决受损的基金持有人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

  六、基金管理费应该按市场化原则,动态管理,实施区别对待的政策。在当前,有必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资格以及经营绩效的评价考核,强调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的利益责任,促进基金管理人提高经营水平。管理人报酬的提取与市场供求、基金经营业绩特别是基金分红挂钩,实行动态管理。

  七、建立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基金业绩评价制度。目前国内的基金评价工作已经在一定层面上得以开展,但还没有一套科学、权威的评价体系能够得到业界的普遍认同,更没有一个具体针对基金评级业的监管规范。为了促进基金业的规范发展,为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提供及时和有效的信息,减少投资人决策失误,降低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使更多资金流入业绩优良的基金,形成对管理人良性的外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亟待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基金评价体系和业绩评价制度。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