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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基金分红制度 基准15日内必须发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2日 03:07  第一财经日报

  李明明

  “分红后不低于面值”、“投资当期亏损不分红”等“歧义条款”将被改进

  300多只基金年报公布已毕,证监会终于出手。《第一财经日报》获悉,《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下称《指引》)昨日下发各基金公司。《指引》对基金分红条件作出更细致、准确的规定,并明确基金分红须在财务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基金公司相关专业人士解读认为,《指引》有四大重要突破点:

  定义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即应以基金期末可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润指基金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限定分红时间。《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须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确定分红条件为“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此前,基金合同一般将分红条件笼统规定为“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之类的条款。这位人士表示,按《指引》,以后基金只要满足会计期末净值减去分红金额不低于1元的条件,即使分红日净值低于1元也需分红。

  规定基金合同不能约定“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等易生歧义的条款。这位人士分析,引入“收益分配基准日”概念后,上述条款中关于“投资当期”的表述显得不够规范,这类条款使很多未对2007年收益进行分配的基金在去年中得以脱身。

  一位基金公司高管曾表示,分红是去年基金行业最让监管部门头疼的问题。去年一季度起,证监会基金部即着手了解各基金公司对2007年收益的分配。很多基金公司认为分红会减少基金规模从而导致管理费收入下降,便利用当时基金合同标准版本中分红条款的种种未尽之处,寻找理由不予分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约束,难以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去年下半年市场急跌,基金公司因未能分红而使持有人损失扩大,一度为媒体广泛关注。

  一位基金公司人士此前透露,证监会要求基金公司在去年年报中加入对基金“当期分红”的说明,本意是要求基金公司对2007年应分而未分的收益向投资者作出解释,但由于使用了“当期”一词又被基金公司钻了空子。从年报情况看,几乎所有基金公司都仅说明去年分红而回避2007年的情况。

  对于《指引》,有基金公司认为对新基金将更有约束力,对老基金则“不知怎么执行”。

  有业内人士反映,如何使《指引》对老基金适用是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关乎广大基民利益的最实际的问题。

  多位学者及基金业内人士认为,应尽快制订新的标准化基金合同,方便新基金进行新老合同的替换;对老基金而言,只要新的标准化基金合同遵循保护持有人利益的最高标准,就不必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而只需替换旧合同、及时更新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并公告即可。

  此次以《指引》形式对基金分红作出规范,引起一些市场观察人士的注意。2月初本报曾报道,证监会当时将召集部分基金公司对基金分红新规定听取意见,并据此修改、完善及出台分红新政策。多位市场人士认为,《指引》方式似嫌不够,希望尽快出台更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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