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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评级与评价业务指导意见》年内出台
□本报记者 余喆 北京报道
证监会基金部一位人士日前表示:“基金部正在研究起草基金业绩评价管理办法,希望我国的基金业绩评价体系更加完善,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这预示着监管层有意整顿目前国内基金评价机构鱼龙混杂的局面,“山寨版”基金评级行将走入末路。
评级主体鱼龙混杂
“这个规范的出台,就是要清扫券商和专业评级机构以外不合格的基金评价主体。”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对此表示。
目前,国内基金评价体系众多,对同一只基金的评价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其来源既有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等本土券商建立的基金研究部门,也有晨星、理柏等海外基金评价机构,还有报纸、网站等媒体自行设计的基金评级。
“有些评级只是简单按净值增长率排一排,根本没有考虑到影响基金业绩的各种风险因素,对投资者选择基金基本上没有参考价值。”深圳一家券商的基金分析师如此表示。
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国内基金评级体系愈发混乱。因为根据该意见,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既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而第三方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能否提供全面、准确的基金评价结果,将对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产生重大影响。
基金评级将有章可循
针对这种情况,监管层2008年就开始酝酿规范基金评级与评价,并就《证券投资基金评级与评价业务指导意见》向部分基金评价机构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开展基金评级与基金评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和制度;有五名以上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基金评级与基金评价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完善的体系和全面的方法;有严谨的业务规范。”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基金评级与基金评价部门,在业务、人员和设施等方面与机构其他业务部门的操作相互隔离;明确划分部门内各岗位职责,基金评级与基金评价部门人员不得在机构内其他部门兼职。”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五名以上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完善的体系和全面的方法”及“建立独立的基金评级与基金评价部门”将形成比较高的门槛,报纸、网站等媒体通常不具备相应的条件,他们推出的基金评级和基金评价将不被监管层承认。
根据征求意见稿,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递交申请,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业务,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避免向不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法定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避免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引用不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的基金评级或基金评价结果。“这将使不具备资格的基金评价体系失去存在的基础。”
不过,据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透露,今年即将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评级与评价业务指导意见》正式稿将只进行原则性规范,诸如“至少有几名专职人员”等具体的准入门槛将由证券业协会制订。“但大体的思路不会变,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资格一定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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