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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4月1日起,《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正式施行。实事求是地说,虽然《意见》对老鼠仓问题有所涉及,但是指导性的说明条款仅是指明方向,并未给出详细说明和要求,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关于基金老鼠仓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建议,利益疏导是其中一种。因为股票型基金经理的工作就是证券投资,而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被禁止的,所以有建议认为应该让基金经理可以购买自己操盘的基金,这样就可以将基民利益和基金经理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有效解决老鼠仓问题。实际上,这种观点是有“致命伤”的:老鼠仓的收益和一般正常证券投资的收益根本不是一个级别,老鼠仓的本质是利益输送和转移,所以此类“疏导”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以严厉“堵截”为主,是与利益疏导截然不同的建议,但结果与前者一样不容乐观。即使《刑法修正案七》已将老鼠仓问题列入其中,“立法叫好执法却不较真”也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尴尬问题。“专业性、高智商”的犯罪特征,再辅以现代通讯工具和网络平台为这种交易行为的隐蔽性撑开了天然屏障,以及“桑拿房交易”等反侦察模式的存在,使日后案发后的取证问题很难有效解决。更值得关注的是,现实中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也降低了法律威慑力。
笔者以为,整治老鼠仓问题的真正药方,在于正本清源,即从改变目前公募基金业的“无论牛熊、无论业绩如何,均旱涝保收”的管理费收取模式入手,进而推动基金经理选拔机制和整个基金业的结构性蜕变成长。温室里的花草虽然骄艳,但是很少有经得起市场风雨考验的,上一轮的5年熊市和这次自6124点一路往下过程中基金业的整体不佳表现,无不证明了这一点。真正的市场化竞争环境是商业腐败的唯一基础性防腐剂,这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精髓之一。(蒋悦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