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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新规:考试过关才可任基金经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1日 03:27  21世纪经济报道

  两年跳槽两次取消资格

  自4月1日起,基金经理将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专业考试并进行注册后方可持证执业。这是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修订版《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的最新规定。

  同时,这也是自3月6日正式履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主任一职的吴清首次公开发布有关基金的政策。

  当然,此规定只适用于“增量”,即原有的基金经理只需到中证协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不必再参加考试与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与该规定配套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登记规则》)中,对此前有基金经理一年内数次更换基金公司的行为作出约束,即频繁变动工作岗位达两年两次者,将视为不适当担任基金经理者,不予通过变更注册。

  持证上岗

  《指导意见》中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指: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为规范基金经理的执业行为,证监会授权中证协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要求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证协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中证协申请注册,之后方可持证执业。

  也就是说,自4月1日起,基金公司将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中证协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而在此前已经担任基金经理的,只需要到中证协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不需要再经过考试、注册。

  当然,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中证协申请注册变更。

  “这项制度可以在不影响基金经理市场化流动的前提下,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基金经理的业务能力。”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据中证协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经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如建立基金经理数据库,准确和及时地记录基金经理的执业情况和流动状况,以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与此同时,考试题库与评审专家也准备就绪,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定期考不同,拟任基金经理者可根据自己及公司新产品情况随时申请考试,“随约随考”。

  中证协同时发布的《登记规则》对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注销等均有明确规定。比如对拟任职新产品的基金经理的人员,要求基金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基金产品的同时向中证协申请办理拟任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

  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除要通过考试外,还包括以下方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等。

  而关于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没有要求注册,只要求登记信息,纳入基金经理注册系统,以便于全面掌握相关情况。

  此外,对疏于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指导意见》规定,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

  两年两次变动限制

  在中证协发布的配套规则《登记规则》中解释了基金经理“频繁变动”的量化指标,即两年变换两次公司,有此类行为者也被在进行第二次变更注册时不予注册。

  也就是说,基金经理跳槽时要到中证协进行变更注册,如果是两年内进行的第二次变更注册将不予通过。

  “没有合理理由的,要注册的时候进行比较多的说明,为什么不断变化?变化之后有什么影响?原来业绩什么样?我们就会问原来所在基金公司管的产品什么状况,这时候对你是否注册进行判断。”中证协有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要求其出具合理的变更解释,听取其申辩意见,但目前还未有豁免条件。

  当然,基金经理在同一公司内的岗位变更将无须到中证协做注册,但要符合《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也将不予注册。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上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资产,如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指导意见》还明确要求,基金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以避免利益冲突。

  针对此前存在的基金经理进行股权投资行为,《指导意见》要求基金公司加强管理,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指导意见》对投资管理人员的通信、出国等方面也加强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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