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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的忧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1日 01:46  第一财经日报

  匡志勇

  银监会日前出台针对信托私募的操作指引,引发私募界的一些质疑和讨论

  股市的反弹给信托私募带来了“阳光”,不过,他们却在最近一则银监会的新业务指引上展现出了诸多忧愁。

  “信托私募必须在信托中止时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这会逼迫大家将信托计划设定较短期限,否则投资顾问公司就会亏损。”上海某私募机构副总的意见代表了众多信托私募同行的观点。

  不提成就会大亏本

  银监会日前出台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指引》),其中第18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收取。

  “原本还以为是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管理规定,经媒体解读后才了解到详情,我也觉得信托中止才能提取浮动报酬会影响投资顾问的积极性。”深圳鑫麒麟投资总裁郑炜如此评价。

  郑炜原计划在今年和深国投发行一款信托产品,此前计划发行的信托将不限期,如今看来不行了。郑炜称,一家普通的投资顾问机构,10多人的规模,加上办公费用、调研费用、研究报告等信息费用,一年的固定支出普遍要在两三百万元。如果投资顾问仅仅依靠0.5%的固定管理费,即使1亿元的信托基金一年也只能提50万元,那就会出现几百万元的亏空。这必然会迫使大家将信托计划设定在短期内,其实会让信托公司和客户更麻烦。至于信托私募必须在盈利时才提浮动业绩报酬,目前业内几乎全部照此操作。目前的信托私募往往是按月或者按季度提取浮动报酬。在私募投资界,大家形象地评价这条规定会“饿死巴菲特”。

  草根私募梦断“阳光路”

  《指引》第22条给第三方顾问设定了七大条件,其中要求私募机构实收资本金不能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也就是要求投资顾问机构主要人员必须曾经有3年以上的证券、基金、期货或咨询从业资格。对于那些优秀的炒股高手、纯粹的草根私募,《指引》的明确规定彻底断了他们的信托私募之梦。

  《指引》新规受限的主要是鑫鹏基金的操盘人阮杰这类人,阮杰在发行私募之前曾号称“陕西股王”。按照《指引》规定,那些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跳槽”的私募基金经理将更受信托公司欢迎。

  郑炜称,监管部门对于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机构实施牌照管理和准入制度,这是全球惯例。毕竟作为投资机构其投资行为会对客户资产安全有直接影响,设定一定的门槛是应该的甚至是必需的。

  信托私募严禁“保底”

  《指引》中明确规定,信托私募不能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也不能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上海某私募机构副总李先生认为,这一条规定对于一些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影响比较大。目前普通的阳光私募产品都没有“保底”条款,而结构化产品则以投资管理人作为一般受益人,以其自身资产为担保;而作为优先受益人的普通投资者,则可在投资亏损之际实现保本。

  目前北京、上海多家信托公司仍是以结构化产品为主,而深国投近期也推出多款结构化产品,那么该规定的出台是否说明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该告别历史呢?南方某信托公司信托经理认为,其实结构化产品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只是相关条款需要进行修改,不再设定“保底”条款,但是可以通过“优先受偿”和“清盘条件”,一样可以让普通投资人实现“保本”的结果。

  净值披露至少每周一次

  《指引》也对证券投资信托的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第16条明确规定信托私募至少每周一次在信托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至少每30天一次向投资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而且还需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净值。

  《指引》的相关规定还将信托公司置于信托私募的核心位置,而不仅仅是此前的平台作用。例如,《指引》第21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业务,不能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使用。信托公司可以聘请投资顾问,但是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众所周知,目前在信托私募的运作架构中,投资顾问团队的实力和水平才是信托私募产品的最核心因素。深圳一家信托私募投资顾问公司的负责人对本报记者透露,根据《指引》中的相关规定,投资顾问团队将成为可有可无的角色,其可以发挥的作用受到严格限制。如果真正按照相关规定来实施,单单依靠信托公司那少数的信托经理来投资决策,那么各只信托产品百花齐放中如何体现各自的独特风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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