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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盈利且清盘方可业绩提成

  业内人士担心,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将遭“遗弃”

  证券时报记者 桂衍民

  本报讯 今后,包括阳光私募在内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业绩分红将面临两扇“铁门”,即必须满足盈利且在清盘时方可提取业绩报酬。对此,信托公司、阳光私募投资顾问表示,面对如此“一刀切”的规定,即使是股神巴菲特来操作也难免会“饿死”,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将被投资者“遗弃”。

  日前,中国银监会下发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终止且盈利的情况下收取。

  “按照该文件的精神,信托产品提取业绩报酬必须同时满足盈利和清盘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银行理财产品专家李勇对此如此解读。李勇表示,新规定有其合理性,因为之前很多信托产品亏损了业绩报酬却还在继续提取,但按照新规,信托产品盈利但没到清盘期都不能收取业绩报酬,若没有盈利则没有提取业绩报酬的可能。

  而深圳某阳光私募投资顾问了解该规定后表示难以置信。他说,如果按此规定,即使“股神”巴菲特在中国恐怕都要“饿死”,因为巴菲特发行的信托产品都是几十年甚至没有期限的产品。“如果照此执行,国内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销售将受到较大冲击,投资顾问也会失去参与的兴趣。”

  “新规一刀切的做法,对市场上现有的很多长期健康产品不利。”南方某信托公司信托部副总接受采访时表示,存续期较长的产品难保证长期赚钱,而期限越长的产品盈利波动幅度一般越大,信托公司能做的就是保证投资人可以随时卖出,而不是长期的盈利。而另一位信托公司的副总也表示,如果真按新规执行,那市场上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可能大多会被投资人“遗弃”。

  不过,对上述新规也有赞成者。去年刚刚清盘的某证券投资信托投资顾问就表示,监管层早该如此规定了,投资者亏损但投资顾问照样提取业绩报酬的规则本来就不合理。“必须把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和投资者三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否则信托公司和投资顾问就难保证将投资者的资金当作自有资金来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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