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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不再随心所欲 基金经理将注册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7日 02:21  第一财经日报

  证券业协会就《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征询修改意见

  最近2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被认定为“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将不予注册

  李明明

  为了加强对公募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准备对公募基金经理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建立基金经理数据库,记录每个基金经理的任职、诚信、合规水平、业务能力等情况。

  《第一财经日报》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证券业协会月初向各基金公司下达通知,就《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第三次征询修改意见,并要求各公司最迟于16日前将意见反馈。

  证券业协会表示,在最近三年基金业飞速发展、基金经理日渐稀缺的同时,基金经理队伍出现良莠不齐和无序流动,影响了基金业的社会形象。为加强行业自律,该协会于去年5月起草了《规则》,并先后于同年7月及9月向部分证监局、基金公司以及证监会征询了意见。推行《规则》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基金经理注册登记,准确和及时记录基金经理的执业情况和流动状况,加强对基金经理执业行为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经理队伍的整体专业素质,帮助基金管理公司把好基金经理任职的入门关,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据该协会介绍,除建立基金经理数据库并开放外,《规则》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基金经理注册设定了审查条件,并规定了12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对基金经理随意变动工作单位和岗位的行为作出一定的约束。

  比如,《规则》规定:最近2年接受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时间少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要求的,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以及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均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证券业协会在补充说明中对如何认定“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作出了解释,即最近2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

  此外,《规则》还对基金经理的变更、注销和日常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基本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中,《规则》规定,基金经理如转任公司其他工作岗位的且超过2年没有再管理基金的,协会将注销其基金经理注册。

  鉴于非公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监管要求不同,《规则》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没有作出与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样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聘任或变更上述投资经理,无需即时报备协会,只需每季度向协会报送本公司投资经理的总体和变更情况。

  多位基金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对基金经理进行注册登记管理,体现出监管部门欲严格管理基金经理的用意。不过由于协会只负责对基金经理进行注册登记,所以他们同时认为《规则》的施行将主要以行业及基金经理的自律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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