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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不能担当投资顾问,选聘第三方顾问需上报
证券时报记者 张若斌
本报讯 进入新的一年,阳光私募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日前,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按照监管部门近期下发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将亲自下达信托资产的交易指令,而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给任何私募投资顾问。同时,监管部门还要求信托公司的关联股东不能担当证券信托的投资顾问。
所谓阳光私募,主要是指私募基金与信托机构合作向特定投资人发行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担当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通常有证券投资的主导权。然而,统计数据显示,市场中阳光私募基金业绩两极分化现象非常严重,这引起了监管层的强烈关注。
根据上述《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阳光私募的设立、发行、投资和业绩报酬等各个方面加强了监管。例如,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目前,如日中天的私募基金经理将仅作为第三方投资顾问来开展服务,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同时,《指引》还对上述“第三方顾问”的资质设立了门槛:投资顾问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且该公司的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今后信托公司对第三方顾问的选聘程序需向银监会或各地银监局报告。
同时,部分阳光私募的“杀手锏”———保本模式也将遭遇监管难题。根据《指引》,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以及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而在此前一度盛行的结构化证券信托模式,就是以投资管理人作为一般受益人,以其自身资产为担保;而作为优先受益人的普通投资者,则可在投资亏损之际实现保本。今后此类模式是否符合新监管要求,目前尚未明确。
业内人士表示,管理层在信托证券领域推行更严格的监管模式,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各种短期行为和利益输送,从而营造出一个更公平、更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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