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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泄露证券买卖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0日 06:58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昨天,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且即日起正式实施。准则首次对证券从业人员划定了一般性禁止行为和特定禁止行为,并明确禁止,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私自泄露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准则规定了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等。

  准则还针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明确了特定禁止行为,包括: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等。

  针对基金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从业人员的特定禁止行为包括: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露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业内人士分析,此举主要是为了防止基金老鼠仓行为。

  准则还规定了惩罚措施,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证券业协会将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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