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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别冶 发自北京
或许是熊市之“过”,今年以来基金经理、公司高管的变动更加频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的数起高管变动中,督察长这一职位的变动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并且,这些督察长们多为主动请辞。
昨日,银河基金公告称,公司同意屈艳萍提出辞去督察长职务的申请,同时聘任副总经理姜皓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
5位督察长主动请辞
对于银河基金原督察长屈艳萍的请辞,银河基金表示:“屈艳萍出于个人原因离开公司,至于她的去向,公司并不知道。”
事实上,不只是银河基金,今年以来,督察长主动请辞的基金公司为数不少。经记者初步统计,今年以来发生督察长变动的基金公司包括东吴基金、富国基金、金鹰基金、招商基金及银河基金等6家公司,占到基金公司总数的10%。据了解,除富国基金外,其余5家基金公司的督察长均为主动请辞。
对于督察长频繁辞职的现象,信达证券分析师刘明军指出:“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但矛盾的是,基金公司督察长拿的是基金公司的薪水,却要做到以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先,这可能很不好做,辞职并不难理解。”
处境尴尬 督察长监管缺失?
据了解,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督察长一职。《规定》赋予了督察长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要求督察长在履行职责时,应重点关注基金销售、基金投资、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基金运营、公司资产等方面问题。
证监会赋予督察长极高的监管权力,旨在加强基金的监管力度。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督察长虽贵为公司高管,但处境却极为尴尬,在基金公司运作中监管作用严重缺位。
“督察长的监督职责主要作用在基金公司合法合规层面上,而在基金投资操作层面上的监督作用则很小。整体而言,相对较大型的基金公司,中小型基金公司的平均监管水平及监管力度要差些,更容易出现一些监管不力的问题”,德圣基金分析师江赛春指出。
北京一位基金公司的督察长就曾深切地表示:“基金公司很多地方都需要加强管理监督,但督察长实际上能做的却很少,目前这个职位作用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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