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基民打官司索赔被判后果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 01:42  北京商报

  商报讯(记者 郭莹)申购基金时因超过办理时间而未能成功,但直到赎回时才知道这一情况,基民任女士因此认为证券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将其告上法庭。昨日,海淀法院认定证券公司无告知义务,一审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去年1月4日,任女士在一证券公司办理了开户手续,并于当天委托证券公司申购“大成2020基金”3万元,委托时间是下午3:03。2007年6月5日,任女士欲赎回基金,经查询才发现基金未申购成功,资金也未回到其工商银行账户。在与证券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任女士将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15707元。

  对于任女士的说法,证券公司解释称,基金申购未成功的原因是任女士申购基金的时间超过了规定时间。另外,因基金申购要在次日才能进行交易确认,因此证券公司不可能在申购的当天向任女士提供交易确认。而且,尽管基金申购未成功,任女士也没有因此遭受实际损失。因此不同意任女士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女士进行基金申购的委托时间超出了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因此委托属于无效委托,这是任女士未能成功申购大成基金的原因。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代理机构,义务是将客户的指令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至证券交易所的主机,对于客户下达指令的时间、内容其不负有审查义务。

  此外,根据任女士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均视为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任女士承担,证券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同时,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注册登记机构应在任女士申购基金次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任女士可以在申购两天后向证券公司查询申购的成交情况。所以,证券公司既不可能在基金申购的当天知晓成交情况并告知任女士,也没有义务主动向任女士告知申购结果。

  法院因此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相关报道:

    债市走强 基民盘算股基转债基

    激愤变理性 基民为基金经理减压

    继续观望 基民不因融资融券改变计划

    基民巨亏 基金暴赚上百亿

    基民维权案进入仲裁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性争议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订制滚动快讯,换一种方式看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