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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士表示,在其所在QDII基金的整个投资流程之中,外方在投研选股方面,虽可以向中方投资人员提供建议,但具体到选股、调研、确定股票等一系列投资行动时,其决定权都由中方决定,外方基本不涉及投资的具体流程。
“外方投资顾问的优势,是在国际市场的操作交易经验,而在投资策略方面,它们所能做到的并不多。” 这位知情人士表示。
但对于投资帮助不大的外方投资顾问,却几乎在每一只QDII基金里都占据着一些重要的位置,上述人士对此也颇有微词。其甚至对此表示,这或与外方投资顾问的公司股东身份等因素有关。
“在一些QDII基金中,由于外方的股东身份,因此会占据一些重要职务的位置,但即使在职务设置等方面将外方与中方放在同一位置上,但其所履行的职责与中方也会有很大差异。”上述人士表示。
就在华安基金16日紧急传发“致持有人的一封信”的当天,南方基金就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雷曼兄弟宣布破产事件”专题问答,以表明旗下QDII并无受相关影响。
而其它的基金公司,如工银瑞信基金等都在随后几日内,或函寄持有人或短信提示或同样在公司网站上申明,向持有人申明未受影响的提示。
“在产品尚未成熟、相关专业人士无法全面跟上的时候,基金公司各部门对QDII都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深圳某督察长对记者表示。
华安带来的警醒
对于此次华安国际配置所遭遇到的危机,北京某QDII基金基金经理认为,这是投资管理人的海外投资经验明显匮乏所致。
据该基金经理介绍,海外的机构在配置类似华安QDII此次所投资的保本结构性产品的时候,往往都会选择2-3家交易对手提供的产品,以此来分散风险。更有严谨者除了要求交易对手对产品的担保外,还会促成第三方对交易对手的“反担保”,以期达到“双重保险”的目的。
另一方面,有基金人士则对记者表示,不能仅用经验不足来解析这次的“华安QDII”事件,“因为这里面应该还有该公司在投资管理上,尤其是在风险控制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据该人士介绍,在基金产品的运作过程中,各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部和法律合规部往往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回顾监察,以期在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出现偏差时或者问题时作出及时的预警和反应。
而在该事件中,虽说存在突发性质,但作为“合作伙伴”同时兼交易对手出现问题前,华安基金公司却事前是毫无知觉,该人士认为这不能不说是该公司相关部门存在相应的“失职”。
海外市场是一个暗礁丛生的地方,由此其需要的是更深入的风险管理和监控。
但据记者多方了解,这在现实中,要对QDII进行相应的风控监察却也是存在许多还无力解决的难题。
“督察部”的难题
虽然该公司的产品尚未上会报批,但深圳某大型基金公司的督察长在对记者谈及对公司QDII产品督察工作时就自言是:步步都“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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