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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制度力促基金估值公平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6日 08: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肖渔

  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问题一直是困扰基金行业和投资人的一个难题。特别是在近一段时期市场持续单边下行的情况下,停牌股票仍按停牌前价格估值,由此引发的基金估值虚高等问题就格外突出。而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则从六大基础性制度安排,明确估值原则,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

  据统计,目前市场长期停牌股票有10只左右,其中有一半是8月份以来停牌的,比如新中基盐湖钾肥等。而停牌股票的数量还呈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

  据业内专家介绍,就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问题,此前基金在计算净值时,对长期停牌股票估值均采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当停牌时间较长,且上市公司和市场均已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停牌时的收盘价格将不能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由此就导致基金净值高估或低估,进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不准确的基金净值将影响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公平性;二是净值计算不准确歪曲了基金的业绩评价;三是受市场持续走低的影响,长期停牌股票估值问题愈发突出和紧迫,由于基金持有的可交易股票的价格整体上不断下降,而停牌股票却按照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估值,这就使得长期停牌股票占基金净值的比重越来越高,甚至超过法规规定的上限。

  因此,《指导意见》的发布,可谓是解决当前基金估值短期问题的迫切之举,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是对持有人特别是中小投资人中长期利益的保护。

  而更需要强调的是,《指导意见》同样也是基金行业长期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一项新进展,它使基金业估值和信息披露又前进了重要一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2007年7月1日,基金行业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其中一个新的变化就是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金持有的各类投资品种。关于如何确定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均有相关规定,包括何时采用市价,何时采用估值技术等。

  作为承担基金估值责任的主要主体,当长期停牌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再反映该股票的公允价值时,而且偏离公允价值的幅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较大时,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改按估值技术等方法对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那么,监管部门又如何保证不会出现公司各自估值、甚至通过操控停牌股票估值价格来影响基金净值呢?根据《指导意见》,目前有以下六方面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来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一是《指导意见》重申并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估值的基本原则,即估值技术等方法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应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二是《指导意见》通过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估值业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尽可能保证停牌股票估值的公平和合理。

  三是《指导意见》明确了托管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复核责任和审核责任。

  四是《指导意见》规范了基金对停牌股票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当基金管理公司改用估值技术等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时,应进行临时公告,在定期报告中,还应就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等进行披露。

  五是《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业协会估值工作小组需要对停牌股票估值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应在定期报告中对采用理由和该方法与行业普遍采用的估值方法的差异进行披露。

  六是《指导意见》发布以后,证监会还将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对各方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未能遵守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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