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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规范基金估值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3日 04:00  证券日报

  长期停牌股票公允价值估算方法明确

  本报记者 侯捷宁

  针对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中国证监会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意见》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

  《意见》首先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是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是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是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同时,《意见》要求,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上述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进行估值时,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而且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还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原则。

  此外,《意见》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基金估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信息。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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