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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条款费率监管
“对大型险企是保护”
在A股市场大幅调整下,防范保险公司风险成为保险业监管的重中之重。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拟从严格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包括增加条款费率监管手段等方面。
据悉,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在保留原有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处罚性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责令其增加资本金、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水平、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不良资产等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还可以实行接管。
而在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条款费率监管方面,修订草案也增加了相应的监管手段:保险公司使用的条款费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保险监管机构有权责令限期修改、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据了解,为防止保险公司恶性价格竞争损及自身偿付能力,我国在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同时,也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对一些产品,监管部门甚至实行了价格管制的严厉措施。
但对于费率监管,国内保险业学者以及保险业人士都有争议。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保险业费率管制应该放开,否则不利于市场竞争,对大型保险企业是一种保护;另一种看法则是,在刚发展的中国保险业,放开费率管制,可能导致市场主体以费率恶性竞争,车险市场此前的价格战,使保险企业遭遇到全行业车险亏损的尴尬局面。
“金融混业”留下伏笔
平安或首开基金公司
吴定富昨天还透露,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等,尚未在现行保险法中规定。同时,随着国家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行业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对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发展的空间。
据介绍,按照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还禁止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业人士称,鉴于目前这些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国家养老、医疗及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险法修订草案拟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混业”留出发展空间。
吴定富还介绍,此次保险法修订草案借鉴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国外有关立法例,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保险公司从事养老金管理等“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据介绍,修订草案贯彻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既定方针,但也注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删去了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草案还特别提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和央行之间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对于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公司等业务,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都给予口头支持,但在我国分业监管的情况下,股权“互相渗透”步履缓慢。
有监管人士告诉早报记者,未来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的“三会合一”不是没有可能。
而保险业及基金业高管也称,“金融混业”在海外是通行的做法,也是未来大势所趋,目前国内已经银行系基金公司,银行系保险公司已经“曲线”进行,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公司的业务,也已在探索中,中国平安作为国内综合经营的保险企业,可能首尝“螃蟹”,拥有自己的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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