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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私募股权投资需要突破传统思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0日 09:0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季先

  上海市金融办、工商局、国(地)税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并召开股权投资企业座谈会,这标志着上海继天津、北京宣布要建私募股权中心之后,也正式加入了这场打造中国内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争夺战。

  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在区域内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促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而且因其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形式,还可以淘汰落后产能,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加速区域内企业向现代化企业转型。这也难怪有这么多的内地核心城市,尽管知道此场争夺战代价不菲,仍然心甘情愿加入争夺战。但“樱桃好吃,树难栽”,对各个欲打造股权投资中心的城市管理者来说,如何通过努力实现这一金融布局构想并赢得争夺战,却是个难题。

  以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入驻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为例,根据上海市发布的上述通知,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企业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普通合伙人按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5%至35%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人所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所得税法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这,较之于此前京、津发布的同类税收法规,由于同样受制于国家所得税法关于地方税惠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并无明显区域税收优势。

  税收优惠靠不得,至少难以通过其取得竞争优势,那么通过鼓励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对区域内国有企业进行参股、重组和控股股权投资、赠与开办费等产业扶持扶持是否可行呢?答案显然也并不乐观。一方面,政府对某些国企的重组意愿可能与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意愿产生错位,股权投资企业往往基于自己的风险控制考量而不得不放弃某些投资;而另一方面,各地政府也有自己的区域发展构想,不可能完全满足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完全市场化操作政策建议,两者相持之下,如果没有极佳的政策安排,地方股权投资的产业政策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内耗,几乎难以避免。

  实际上,在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正名化”、“阳光化”的产业发展初期,为了打造区域股权投资中心,各地出于各种考虑出台税收等相关优惠措施以激发相关企业的入驻意愿是可以理解的,可这并不表明这种做法可以长期持续下去。美国等成熟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经验表明,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既不是比拼税收谁比谁优惠,也不是比拼产业政策谁比谁优惠,而是靠稳定、可以预期行为后果的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及时顺畅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和股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像中国这样的转轨经济体而言,避免双重征税、及早建立创业板市场等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更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应有之义。

  正如许多私募股权投资者所说的,看一个地区是否适合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在根本上不是看其税收优惠不优惠、在一个阶段享受了多少政策红利,而是看其股权投资的整套法律运作机制是否科学有效,是否可以让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法律许可的方式控制风险,譬如有创业板、三板等退出渠道。这决定了中国内地城市打造私募股权投资中心不可能脱离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突破。

  因此,从长远来看,各地在争夺股权投资企业进驻、发展本地私募股权投资时,一定要有大视野,在这方面,北京、上海、天津的做法已给我们其他地区开了个好头。保持心态平和,既要有敢为天下先的为人民服务精神,也要果断杜绝靠比拼“优惠幅度”、靠给股权投资企业“超常待遇”来争夺股权投资企业入驻的作法。毕竟,对于欲打造股权投资中心的各个城市来说,扎扎实实发展城市自身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在国家的整体经济战略布局下,以城市整体环境吸引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才是一个城市经济良性发展的硬道理;其它的,都是暂时的,很难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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