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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改革路在何方(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7日 10:19  深圳商报

  改革遭遇制度“硬伤”

  值得注意的是,继博时价值增长停收管理费后,其余三只在合同中约定价值增长线的基金净值距离该“红线”仍有一定距离,且多数基金并未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有关停收或降低管理费的条款。因此,如何将基金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挂钩,并纳入合法的监管体系成为费率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某基金公司一高层人士的表态暴露了当前基金收入体系的“硬伤”。据透露,基金公司少收或者停收管理费目前实际上缺乏行业共识和理论依据,因为国外有的基金公司管理费收得很低,但前提条件是如果基金业绩好,亦可获得相应的奖励提成。

  也有不少基金负责人透露,虽然基金公司内部已经开始探讨改革的可行性,但目前还没有形成具体方案;重要的是,管理费改革涉及整个体制的改革,不是少数基金公司或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如果没得到管理层统一部署,基金公司不可能单方面自行更改。”一基金公司销售经理直言,其实基金公司管理费水平就相当银行利息一样,具有“强制性”,因此基金管理费可效仿银行利率,监管部门对管理费基准进行调控;同时,基金公司内部对业绩下跌也形成约束机制,如勒令业绩较差的基金经理“下课”。

  是否调整业内意见不一

  《基金法》起草小组原组长王连洲称,对于基金旱涝保收的盈利模式,其实《基金法》早在起草时就已为基金公司降低管理费留下了空间。王连洲认为,基金公司与基民之间属信托法律关系,管理费的高低属于合同约定范围;而在目前股市低迷,基金投资者出现大幅亏损的情况,适当降低管理费势在必行。

  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固定费率制实际上与基金业绩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据分析,国际上绝大部分公募基金均采取固定费率制;一般只有对冲基金、专户管理的资产才会将管理报酬与业绩挂钩,实行浮动费率制,但其投资风险也较公募基金大大增加。国内基金业如果实行浮动费率,很容易带来基金违规行为的发生,而固定管理费能够在客观上抑制基金管理人的过度投机行为,有利于处于发展初期的基金业发展。

  安信证券研究员任瞳认为,基金公司管理费应该合理定价并与业绩挂钩,但目前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可以衡量基金公司服务的价值,同时近半年来的单边下跌也不足以成为要求基金公司调整管理费的依据。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师李薇向记者表示,博时价值增长停收管理费主要由于该基金在弱市发行,为了增加投资者信心才设置保护性措施。由于市场上基金类型各不相同,很难用相同标准进行衡量。

  三种方案

  可供选择

  “私募基金的操作比公募基金灵活,有什么重大决定通过大会表决就可以决定,如果业绩不好也可以直接撤资。其实,公募基金业可以效仿私募基金的这些做法。”一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受访时坦承,虽然公募基金短期内不可能完全照搬私募的盈利模式,但私募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设计仍值得借鉴和参照。

  而对于基金管理费改革模式,上述法律界人士则提供了三套“备选”方案。据介绍,综观各国经验,规范基金管理费收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市场手段,即对基金管理费采取自由放任主义,费率标准完全由市场确定,这种模式以英国的高度自律管理为代表;二是借助行政手段,即基金管理费标准由监管部门决定;三是凭借法律手段,即基金管理费由双方自由协商,基金持有人对于不合理的基金管理费可申请司法救济,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该人士建议,基金管理费率更加灵活是今后的发展趋势,例如可以根据基金管理的难易程度,基金规模确定基金的管理成本,譬如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设定为股票型基金管理费的1/4等做法。

  任瞳表示,基金管理费调整应在行情走稳时进行效果较好,并且结合历年数据进行综合询价,最终确定合理的管理费率。李薇则指出,管理费改革并非提高基金业绩的唯一手段,现在基金公司可以做的应当是更换不合格的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策略,以及在精选个股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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