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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公约》征求意见稿原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3日 09:49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作为国内私募基金行业组织协会的深圳金融顾问协会,拟定了《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公约》(征求意见稿),向私募基金广泛征求意见。以下为《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公约》(征求意见稿)原文。

关于《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公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维护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国内私募证券基金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深圳金融顾问协会,作为国内私募基金的行业组织协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了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公约征求意见稿,希望能够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义。欢迎各相关机构、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 二○○八年六月三日

  传真:0755-83211650,

  电邮:tinstoo@vip.163.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飞亚达大厦西座五楼128室

  附件一

  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公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国内私募证券基金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会会员单位应信守下列经营原则:

  1、职业道德原则:不应该在任何时间和场合向公众和媒体推荐任何股票的买卖信息。

  2、职业操守原则:在为客户操作时,管理人应向投资人明确自己或者与己有关人员持有目标股的相关信息。

  3、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内部控制措施,禁止从事违法或帮助他人违法违规活动,防范洗钱作业。

  4、诚信原则:清楚投资人的投资实力、投资目的,并据此提供合适服务,为投资人谋求最大利益,禁止有误导、欺诈、虚假、利益冲突、内幕交易行为。

  5、公开原则:提供客户充足必要的资讯,告知客户必要的风险及从事投资决定或交易过程的相关资讯,并向客户快速揭露最新资讯。

  6、专业原则:督促管理人持续提升专业水平,并有效运用证券投资分析,树立专业投资理财风气。

  7、保密原则:妥善保管客户资料,禁止泄露机密资讯或有客户资料使用不当之事,认真建立客户信赖的基础。

  8、公平竞争原则:避免会员之间相互破坏同业信誉、共同利益或其他不当竞争之事。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制订规范标准及管理措施,以避免有与客户利益冲突、破坏公司形象及违反法规的事情发生。

  第四条 本会会员在向特定投资者举行投资咨询会或其他交流活动时,不得对过去业绩作夸大宣传,不得为争取客户而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第五条 本会会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分析时,应充分收集资料,审慎查证分析,力求详实周全,并作书面报告留存备查,其内容应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公司股价变动分析及公司发展趋势分析等。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与负责人及管理人不得接受上市公司财物、而撰写不实投资报告书,从事有损客户利益之事。本会会员及其负责人与管理人不得接受证券公司交易佣金返佣,而从事有损客户利益之事。

  第七条 本会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该会员及其负责人与管理人不得转让委托书,或收受金钱及其他利益,从而出卖表决权。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信守忠实诚信及保密业务经营原则,维护业务独立性与隐密性、妥善保管业务机密、避免与客户利益冲突或不同客户之间利益冲突。

  第九条 本会会员及其负责人与管理人不得因职务便利获得有效资讯而为自已、亲戚或第三人提前买卖证券,不得从事利益输送而导致客户权益损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及其负责人与管理人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考虑投资人的投资实力,接受委托资金最低金额为100万人民币,如发现有多个客户拼凑资金而达到最低委托金额的应该妥善退还委托资金。

  2、单个基金投资人的数量应不超过200人。

  3、本会会员不得在公开场所或通过传播媒体向公众推介、募集基金,不得进行非要约拜访,不得利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优势而要求该上市公司购买该会员募集的基金。

  4、本会会员应该聘用持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专业人才执行业务,并不得同意或默许他人使用本公司或业务执行人员之名誉执行业务,禁止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等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在接受客户委托之前须让客户认真阅读由本会统一的风险提示书,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凡违反公约的,可向协会举报,协会视具体情况,予以劝告、行业内公开通报,情况严重并经协会秘书处查实的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表决罢免委员会委员及协会会员资格,罢免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全体理事会及私募证券专业委员会成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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