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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费用限制应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31日 05:0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一家美国上诉法庭的判决裁定,共同基金的费用不应该被限制。一位代表被告投资顾问的律师说,这一决定是为受托人和市场竞争扫清道路而作出的。

  第七巡回法院法官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在其裁决中说:“受托人必须作出完整的披露,且不能欺诈,但不应受到收费限制。是受托人而非法官和陪审团决定收取多少资讯服务费是有价值的。”

  为奥克马克基金公司(Oakmark)服务的投资顾问因收取过高费用而遭受起诉,投资者认为这违反了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案和1970年的修正条款。

  Ropes Gray律师事务所、哈里斯联合的代理律师杜诺帆表示,这些费用一般在管理资产的1%到1.5%之间,他认为哈里斯的费用在这个范围之内。这些管理费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而下降。

  “由于原告律师为费率上诉,全部基金界都受到了攻击”,杜诺帆说,这次判决改变了将近30年的判例,并清楚了此类决定。

  基金研究公司Dalbar公司总裁卢·哈维对这一判决深感欣慰,他说:“这确实很有意义,因为在任何一个自由市场体系里,限制是无法实现的。因为,你施加限制的同时别人就会设法避免。这项决定使得该费率成为了被认可的,购买者可以在该费率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而不是使用收益共享或其它的隐藏措施。”(刘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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