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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遭遇三大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9日 02: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图:大部分信托公司未涉足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 资料图

  本报记者 屈红燕

  私募基金借道信托方式是当前我国民间私募在法律体制内生存的唯一方式,但是一份权威研究报告显示,在这一过程中,阳光私募遭遇了费用明显偏高、投资效率低下和与共同基金同质化等三大“难题”。

  僧多粥少,发展失衡,造成阳光私募的费用偏高。因为国内只有深圳国际信托、平安信托、厦门信托、重庆信托等少数信托公司开展了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造成私募基金管理人丧失议价权,信托公司不断抬高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的分成比例。另外,阳光私募的各项收费标准,可谓集普通信托产品与开放式基金之大成,其收费项目包括固定管理费、业绩表现费、申购费、赎回费、托管费,并且每一个项目的收费标准,也基本“就高不就低”。造成这类私募基金收费偏高的主要原因是该产品涉及的环节太多,收费的主题太多。

  投资效率低下,投资业绩受到影响。阳光私募的所有投资指令必须由信托公司下达,投资效率大大降低,信托设立前以及信托运行过程中,信托公司对基金投资限制过多,灵活性丧失。尽管阳光私募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但现在看来总体上却跑输大盘和共同基金的平均水平。

  与共同基金同质化问题严重。信托公司为了降低自身的品牌风险,对信托型私募的投资风险控制非常严格,导致信托型私募的投资风格与共同基金同质化。比如,阳光私募的申购赎回与共同基金同质化,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阳光私募都是每月开放一次,而国外私募通常是半年以上开放一次,私募基金开放频率提高导致市场大幅波动时,阳光私募与共同基金同时面临大量的申购和赎回,从而加大市场波动。

  该报告认为,正是由于私募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才导致民间私募借道信托时,大部分信托公司畏手畏脚,不敢开展此业务,导致市场失衡,费用偏高,也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和法律规范缺失,而具有明确法律地位共同基金又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这些阳光私募在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参照共同基金,导致这类私募基金出现明显的共同基金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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